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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3辑,总第57辑,第209—213页:王长松与郭永权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2003年,王长松(原告)以24800元购买郭永权(被告)的三头奶牛,几天后发现奈留不会产奶。原告要求退款但协商委托,后原告报案,被告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于2003年11月7日撤销案件,期间公安机关委托对奶牛进行评估,该三头奶牛不能产奶,实际价值为5700。后三头奶牛全部死亡。原告于2005年5月20日诉至法院,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提出本案是出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引起的侵权诉讼,应该适用一年诉讼时效,故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该驳回;但是原告是以买卖合同而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应该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告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负有瑕疵担保责任,本案双方明确标的物是奶牛,但是被告提供的不是奶牛,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9100元损失。被告不服上诉,焦作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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