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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房产包括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是为了防止产权不明,维持房地产交易的市场清晰,如果房屋产权明确,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卖方提出合同无效,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无效不成立、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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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3辑,总第61辑,第189—196页:张瑞龙诉何少玲、张彩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19992月,张瑞龙(原告)购买何少玲(被告一)和张彩兰(被告二,和被告一为夫妻)的房屋,该房屋为被告拆迁安置而获得,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及领取产权证。当月被告将房屋交给原告使用,并一直由原告出租管理使用。1999年,被告登记并领取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证交给原告保管。2005年原告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福建省福清市法院认为房屋至今未登记,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依法该房屋不得转让。双方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原告不服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房产包括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是为了防止产权不明,维持房地产交易的市场清晰,而本案房屋产权明确,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提出合同无效,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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