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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179—184页:赖成根诉四川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报酬案 案情:2005年,赖成根(原告)和四川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服务,如果引进四川新气象公司投资,则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万元,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只支付2.5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称其和新气象公司的协议名为投资合作,实为企业间拆借合同,故为无效合同;原告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促成被告和新气象公司的合同,故原被告的协议未实际履行;2006年被告和新气象公司的协议表明双方的投资协议失效,原告不持有异议。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成立有效,被告应该支付原告2.5万元报酬。被告不服上诉,四川省高级成都市中级法院认为原被告为居间合同纠纷,而投资协议为另一法律关系,在投资协议的效力未经确认之前,即使该协议如被告所述为企业间拆借协议而无效,按照“禁止发言”的一般法律原理,被告不能通过主张自身的行为不合法,进而主张合同无效而豁免支付居间费用的不当得利。法院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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