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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将拆迁的安置房屋转让,买方有理由相信夫妻中一人的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中一人以另一方未通知其而主张合同无效不成立。(合同无效不成立、夫妻代理、房屋买卖)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   人气:2978   合同律师网 合同法律师咨询 合同律师服务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155—161页:金利明诉潘乔龙、章惠均等案。
案情:潘乔龙(被告一)、章惠均(被告二)为夫妻关系,2002年,两被告原有房屋一间被拆迁。后拆迁安置所和被告签订条换协议,被告获得补偿金14万多元及期房一套,房屋具体位置待抽签后确定。2002年10月,金利明(原告)和章惠均(被告二)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将拆迁的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转让款19万余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6万元定金。2002年11月,原告根据约定,由原告妻子抽签确定房屋,在安置书和择房表上加盖了潘乔龙(被告一)的印章,该安置书经过公证。同月,原告按照约定支付转让预付款5万元给章惠均(被告二)。2003年12月,被告从拆迁安置所获得房屋,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遭到拒绝,原告以被告由于房屋价格上涨故被告拒接交房为理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交房义务。被告一辩称其没有和原告签订合同,被告二辩称签订该合同没有通知被告一,故原告和被告二签订的合同无效。
浙江省上虞市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二签订合同,原告知晓两被告为夫妻,有理由相信被告二有处分权。签订合同后的选房、付款等行为可以推定被告一知道并同意该合同。原告善意、有偿取得房屋,有理由相信被告二的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法院判决原被告合同有效,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两被告不服上诉,绍兴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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