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师官方微信 陈志合同律师官方微博
合同律师网LOGO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咨询电话15800323008 13166335825(即微信)
合同律师邮件 582557938@qq.com
合同律师网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律师成功案例 智坚律所 智小小太极 联系合同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法的债的担保撤销权
 
  
 
合同法的债的担保撤销权 >>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虽有生效判决确认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判决也明确了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债权人起诉时并非债权人,故其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撤销权)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   人气:5025   合同律师网 合同法律师咨询 合同律师服务



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芙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普民二(商)初字第450号


  原告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玉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伟民,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婉,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芙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顺海,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建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流,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飞宇置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香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芙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房产”)、第三人上海飞宇置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飞宇置业”)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未归还借款,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诉至法院,并累及原告因为之担保也被列为被告。2001年6月25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为被告借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的支付承担保证责任。而在2000年3月27日,被告与两第三人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被告将本应收取第三人辉煌房产的所欠购房款人民币340万元,同意由第三人辉煌房产支付第三人飞宇置业。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间,第三人辉煌房产已向飞宇置业支付了340万元。该补充协议实质是被告为逃避经法院判决所负债务而订立的,被告虚构债务构成无偿转让财产,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据此,原告起诉请求:1、撤销被告与第三人间签订的购房款支付补充协议(价值人民币340万元),并确认第三人间的支付款项行为无效;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本案原告虽有生效判决确认其对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判决也明确了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而原告起诉时并非债权人,故其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嘉清 
审 判 员 缪红娟 
代理审判员 韩 奕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莹 


[返回]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合同法律咨询中心 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诉讼法律网 天涯社区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上海高级法院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
北京法院网 浙江法院网 安徽高级法院网 江苏法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工商管理局 上海检察院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被强制执行人查询
爱建网 金融界 丁丁地图 赶集网 搜狐
雅虎 新浪 百度 谷歌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上海申诉网 陈志合同律师博客

版权所有: 上海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2010-2021 www.htf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沪ICP备09069354号
合同法律师;合同律师;上海合同法律师;上海合同律师
技术支持:爱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