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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视为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变更,在履行过程中,双方亦未签订补充协议对此予以重新约定,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双方均应承担责任。(承揽合同、违约责任)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   人气:3799   合同律师网 合同法律师咨询 合同律师服务



北京道豪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恒捷泰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一中民终字第8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北京道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虹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斌。
  
  委托代理人王训军,北京法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恒捷泰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兰,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世强。
  
  委托代理人周明,北京市华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道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恒捷泰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捷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金莙担任审判长,法官咸海荣、法官梁睿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恒捷泰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 2008年7月10日,中恒捷泰公司与道豪公司签署《影视制作合同》,约定由中恒捷泰公司为道豪公司进行《预拌砂浆》DVD系列培训教材的前、后期制作,道豪公司支付制作费用。合同签订后,道豪公司一直没有按合同约定确定拍摄脚本,但在道豪公司以拍摄期限紧迫为由,一再催促的情况下,中恒捷泰公司于2008年7月13日正式实施前期制作工作。经过10天超负荷工作,除道豪公司未确定部分,中恒捷泰公司基本完成前期制作工作。之后,道豪公司称需要多方部门确认剪接脚本后,中恒捷泰公司才可实施后期剪接工作,从此之后,中恒捷泰公司进入等待时期。在此期间,中恒捷泰公司多次催促道豪公司剪接脚本确定之事,但道豪公司一直回复再等等。2008年10月初道豪公司通知中恒捷泰公司可以正式进入剪接工作。中恒捷泰公司在实施粗剪时,按道豪公司提供的剪接稿工作完成后,并将粗剪样片交付道豪公司后,道豪公司又让中恒捷泰公司等待修改意见,中恒捷泰公司无法进行精剪工作。
  
  2008年11月19日,道豪公司终于通知中恒捷泰公司可以正式实施后期剪接工作。但在剪接工作中,道豪公司又将原确定的影片结构予以否定并实施剪接方案全面更改,同时,又提供新剪接脚本方案,至今,道豪公司不仅前后多达7-8稿之多的脚本,而且大量加入其他相关内容,并增加相关素材近7个小时之多,使总素材量多达35个小时,直至现在道豪公司脚本剪接文本还在随时进行修改。导致中恒捷泰公司无法按原计划完成正常剪接工作,造成剪接机时大量超出及制作费用的超出。截止到目前,中恒捷泰公司为履行合同,已经实际支出前、后期制作费用、交通费等198 304.5元,超出预期费用97 304.5元。
  
  道豪公司的上述行为给我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被告道豪公司不仅拒绝增加制作费用,反而违反合同约定,企图单方解除合同。故中恒捷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道豪公司,给付实际支出费用128 304.50元,赔偿经济损失222 700元及违约金151 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道豪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双方在2008年7月10日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了交付成品的时间,道豪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预付款70 000元,余款30 000元应在交付成品时支付。之后,中恒捷泰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成品,道豪公司多次向中恒捷泰公司发出律师函,中恒捷泰公司则要求道豪公司再追加158 000元才交付成品。这个价格远远超出市场价格,故不同意中恒捷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道豪公司提起反诉,由于中恒捷泰公司原因,使合同一再拖延履行。在制作基本完成后提交产品前,中恒捷泰公司违约拒绝提供任何制作的产品,给道豪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故依据合同第六项第一款的约定,道豪公司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判令中恒捷泰公司赔偿道豪公司经济损失101 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中恒捷泰公司针对道豪公司的反诉,答辩称:不同意道豪公司的反诉。中恒捷泰公司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延期履行的责任在道豪公司自身,是道豪公司不断修改拍摄脚本。合同约定为道豪公司付清所有款项后,中恒捷泰公司才提供制作成品,因道豪公司未付清合同款,中恒捷泰公司依合同未向道豪公司提供成品,现道豪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合同中恒捷泰公司同意,但请求法院驳回道豪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经中间人周凝介绍,中恒捷泰公司与道豪公司于2008年7月10日签订了《影视制作合同》,约定道豪公司(甲方)委托中恒捷泰公司(乙方)进行《预拌砂浆》DVD系列培训教材的制作;影片长度为6小时左右,配有中文解说及中文字幕;制件材料为DVCPRO;外景地为北京;完成日期为2008年8月10日;合同金额为101 000元;合同签署后3日内(甲方)支付预付款70 000元,甲方认可后3日内支付制作剩余款31 000元,按制作公司条例,需收到全部款项后(乙方)才能提供Betacam节目带及DVD。同时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乙方应按照双方签定认可之拍摄脚本进行制作,甲方提出脚本范围之修改意见,乙方应予以尊重和修改,费用由乙方负担。对于超出原认可制作脚本外之要求,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第四条第2款约定“作品制作完成后,甲方如提出原认可制作脚本之外的修改要求,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交付成品日期随之酌情顺延。”;第六条第2款约定“甲方有关项目合作的任何变更与调整须同乙方协商处理。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中途终止,甲方将支付已发生费用之150%,最高支付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
  
  合同签订后,中恒捷泰公司于2008年7月13日开始进行了现场拍摄工作,并于7月22日拍摄完成。其后在进行后期剪接制作过程中因道豪公司提出样片修改、解说词改动、重新配音等原因,成品未能在2008年8月10日完成。截止到2008年12月双方曾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就样片修改问题进行协商解决,中恒捷泰公司也一直按道豪公司的要求进行了样片修改,同时中恒捷泰公司也向道豪公司提出因为修改、填加内容等原因造成制作成品上升,要求道豪公司增加制作费用。2008年12月17日道豪公司以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告知中恒捷泰公司,要求其在2008年12月20日向道豪公司交付影视制作产品,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2008年12月19日中恒捷泰公司以回复函的方式进行了答复,要求道豪公司支付合同余款及因后期修改所增加的费用,方可交付影视制作产品。其后道豪公司未按中恒捷泰公司要求支付合同余款及增加的费用,中恒捷泰公司也未向道豪公司交付影视制作产品。
  
  另查,在庭审中中恒捷泰公司认可因便于拍摄,道豪公司在拍摄过程曾自愿支付了额外费用13 710元。通过庭审质证查明中恒捷泰公司制作完成的DVD时间为5小时40分31秒,道豪公司对DVD内容亦无异议,但因产品的提交时间已过其公司的使用时间,故道豪公司现不同意再接受制作产品。
  
  一审法院认为:中恒捷泰公司与道豪公司签订的《影视制作合同》应认定为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属有效。对双方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的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影视制作产品的拍摄范围应以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拍摄脚本为准,以此为标准确认工作量及拍摄制作范围。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该条约定履行,双方并没有共同签字确定拍摄脚本,造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工作范围、后期制作费用、拍摄脚本的修改等产生争议。上述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变更,在履行过程中,双方亦未签订补充协议对此予以重新约定,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双方均应承担责任。双方在合同中虽约定有违约条款,但现有证据不能明确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的前提下,该条款不能对任何一方适用。
  
  现中恒捷泰公司已完成了影视制作产品的制作,应视为履行了合同义务,道豪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剩余的合同款31 000元,故该院对中恒捷泰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中恒捷泰公司要求道豪公司承担后期制作费用、超支费用、赔偿费等诉讼请求,因不能确定道豪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该院不予支持。
  
  道豪公司在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的前提下要求解除合同,中恒捷泰公司亦予以同意,故该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道豪公司要求中恒捷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1 000元的反诉请求,因亦无法确定中恒捷泰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该院对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中恒捷泰公司与道豪公司签订的《影视制作合同》;二、道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给付中恒捷泰公司制作费三万一千元;三、驳回中恒捷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道豪公司反诉请求。如果道豪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道豪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道豪公司与中恒捷泰公司于2008年7月10日签订《影视制作合同》,约定制作完成日期为2008年8月10日。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制作费用的增加需要双方提前协商并签订书面文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中恒捷泰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一再迟延履行,直到2008年12月中旬,制作基本完成时,中恒捷泰公司忽然提出要增加制作费数万元,并以此为要挟拒绝交付制成品。道豪公司无奈之下于2008年12月17日和12月22日分别向中恒捷泰公司出具律师意见书,要求中恒捷泰公司依约履行协议。但中恒捷泰公司均予拒绝,因此,中恒捷泰公司存在延迟交付产品最后拒绝交付产品的行为,中恒捷泰公司违约应当赔偿道豪公司的损失。否则,道豪公司在支付了七万元前期制作费用,额外支付13 170元的制作费用后,还被一审法院要求支付31000元的剩余制作费用,却没有得到任何制作的影视产品,有失公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第四项,驳回中恒捷泰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道豪公司的上诉请求。 
  
  中恒捷泰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判决。针对道豪公司的上诉,中恒捷泰公司认为,中恒捷泰公司认可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但真正的违约方是道豪公司。道豪公司认为中恒捷泰公司违约有二个方面,一是延期,一是拒绝交付成品。事实上,延期的原因在于道豪公司对拍摄脚本、解说词的多次修改,直至2008年12月份还没有最终确定。另外,合同中约定只有把相关制作费用交齐后中恒捷泰公司才能给付制作物,道豪公司不支付剩余款项,中恒捷泰公司不能交付制成品。道豪公司的种种修改,使中恒捷泰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中恒捷泰公司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没有上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另查明,道豪公司向中恒捷泰公司发出最终审核稿的时间是2008年12月8日。中恒捷泰公司现制作的录像带还差片尾字幕没有完成。庭审中,中恒捷泰公司提出由于制作时间延长导致其损失扩大,现只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再行完成上述制作物。以上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道豪公司与中恒捷泰公司于2008年7月10日签订的《影视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确认其效力,正确,本院亦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照履行,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中恒捷泰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2008年8月10日完成工作,现双方当事人对导致迟延履行的原因说法不一,但可以确认道豪公司未在2008年8月10日向中恒捷泰公司提供字幕最终审核稿的事实。故本院认为,道豪公司未能及时提供字幕最终审核稿,导致了中恒捷泰公司不能及时完成工作。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届满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继续完成《预拌砂浆》DVD系列培训教材的制作工作。虽然在随后的工作中,双方并未对完成后续工作的费用进行过协商,但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中恒捷泰公司继续完成《预拌砂浆》DVD系列培训教材的工作必将另行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对此道豪公司应予补偿。现《预拌砂浆》DVD系列培训教材的制作已基本完成,双方因制作费用问题出现矛盾。在道豪公司不同意另行支付费用,中恒捷泰公司亦不同意再行对该培训教材进行修改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预拌砂浆》DVD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此,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正确,本院亦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道豪公司可自行取回上述工作成果。对于中恒捷泰公司应获取的工作报酬,本院认为,虽然中恒捷泰公司因延长制作时间增加了投入,但毕竟没有实际完成全部工作,其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应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综合评断一审法院判决根据双方签订的原始合同判令道豪公司给付中恒捷泰公司制作费31000元的结果,本院认为该数额较为适当,本院亦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认为,道豪公司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本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六十二元,由中恒捷泰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元(已交纳),由北京道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七百六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原审法院);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六十元,由北京道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二十元,由北京道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 莙
             代理审判员  咸海荣
             代理审判员  梁 睿
          二 ○○ 九 年 七 月 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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