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上海某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董某于2006年开始做生意,口头约定由上海某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为董某提供地板。后上海某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按照董某之要求提供了地板。至2007年10月底,董某共拖欠上海某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39,188.00元,董某对于欠款表示认可并签字。
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经工商登记成立,股东为董某和毛某。董某向上海某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表示,所有的货物都是给了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所以上海某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应该向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索要剩余之欠款。毛某也认可是应该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在上海某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多次催促下,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是余款不愿意支付,称发票没有开、质量有问题等等接口。
无奈之下,上海某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找到陈志律师。从案件情况来看,案件其实是非常简单的,但是在确定以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为被告,还是以董某为被告上存在问题。经过仔细的分析,最后确定是作为共同被告,同时从诉讼经济考虑,将董某作为第一被告,因为董某的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
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和董某在接到徐汇法院传票后,立即要求谈判,并寻找中间人进行协调。上海某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在充分征求了律师意见及考虑到朋友等多种因素,在做出适当让步的情况下和对方达成调解协议。
该案件如果不是通过起诉至法院,对方是不会支付上海某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款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