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转让合同 |
|
黄某1诉张某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闸民二(商)初字第382号
原告黄某1。 委托代理人黄某2。 委托代理人徐某,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黄某1与被告张某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伟民独任审判,于2008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某2、徐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1诉称,2008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将店铺《××麻辣烫》(位于本市×××路××××号)转让给被告使用,并保证被告同等享有原告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设备全部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店铺转让费4万元,分二次支付转让费,协议签字时先支付1000元,同年3月30日支付2万元,余款19000元于同年4月10日付清;如被告逾期交付转让费,被告应每日向原告支付1‰的违约金等其他条款。双方还口头约定,原告给被告优惠600元转让费。被告于2008年3月12日支付原告现金1000元,同日原告将店铺交给被告。同年3月30日被告仅支付原告1000元。2008年4月10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剩余的转让费37400元时,被告书面承诺于2008年4月11日下午3点钟前支付原告转让费3万元,余款7400元在一个月内付清。但是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剩余的转让费37400元。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转让费37400元及其违约金(自2008年4月11日计至转让费付清止,按每日1‰计算)。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2008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证明原、被告已确立企业出售合同法律关系,并约定了付款期限,最后付款期限为2008年4月10日。 2、2008年4月10日被告出具的承诺书,证明被告承诺在2008年5月10日前付清店铺转让费。 被告张某辩称,对原告的诉请的数额和事实理由均无异议,关于转让费37400元会尽快归还,但认为被告不应该承担违约金。由于转让的价格太高,被告在经营了一个半月左右,又把店铺转让出去了,转让费为8000元,所得转让费已还其他债务了。 鉴于被告张某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并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黄某1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将店铺交给被告,现因被告未按协议的约定按期支付原告店铺转让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被告认为其不应该承担违约金的抗辩意见,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转让费37400元及违约金,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1转让费37400元; 二、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1违约金(以37400为基数,自2008年4月11日计至转让费付清止,按每日1‰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陶伟民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健云 |
上海市律师协会 | 上海合同法律咨询中心 | 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 上海诉讼法律网 | 天涯社区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院网 | 上海高级法院 |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 |
北京法院网 | 浙江法院网 | 安徽高级法院网 | 江苏法院网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上海工商管理局 | 上海检察院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中国法律信息网 | 被强制执行人查询 |
爱建网 | 金融界 | 丁丁地图 | 赶集网 | 搜狐 |
雅虎 | 新浪 | 百度 | 谷歌 |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
上海申诉网 | 陈志合同律师博客 |
版权所有: 上海合同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