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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缔约过失责任
· 衡水臻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鹿之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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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尚未明确规定,认为银行此举属违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行为,无遭受损失,未发生缔约过失。(公报、储蓄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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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者中标后,发标方拒绝签订合同,此时双方的合同尚未成立,发标方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发标方应当适当补偿投标方在缔约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之处和误工等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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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和买方签订《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开发商将房屋转售,造成买方无法实现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目的,开发商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对买方所遭受的因信合同成立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弥补性的赔偿责任。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买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应以其实际交付的房款占总房款的比例乘以可得利益。(缔约过失责任、可得利益损失、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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