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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质量争议
· 黄燕萍、张毅俊诉竺顺庆房屋买卖合同案
人气:3662
· 拖欠货款100多万应该支付,以质量问题寻求赔偿60多万应该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质量争议、证据规则)
人气:8211
· 卖方对设备进行了多次调试,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将设备调试合格。卖方厂仅以买方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来证明设备已调试合格缺乏证明力.因为向定作人交付合格的定作物是承揽人的义务,向承揽人按时付款是定作人的义务,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承担的义务也不同。(公报、承揽合同、质量争议、改判)
人气:6622
· 产品等级不符合约定的差价损失应该由出卖方承担,但因市场行情下跌所造成的收益损失,显属市场风险,非为双方所能预见,非出卖方过错所致,出卖方与该部分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出卖方不应承担此收益损失。(公报、买卖合同、解除不成立、质量争议、改判)
人气:3322
· 承揽合同中约定的对承揽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间,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提出质量方面的异议,可以视为承揽人承揽的工程已达到质量要求标准。(承揽合同、质量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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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约定,买方有权要求退货;买方未及时检验货物也有过失,应该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质量争议、双方过错)
人气:3072
· 质量存在瑕疵,约定由卖方另行更换产品,卖方未能如期更换产品致使洪水产生时,产品发生破裂,造成买方财产损失,卖方应该赔偿。(质量争议、损失的确定)
人气:3143
· 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同时该缺陷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作为本身具有一定合理危险的产品,其使用规程具有相当之重要性,判断其是否存在缺陷不能与使用规程相分离,尤其是不能与防范危险转化为现实的基本规程相分离。使用者应当遵守产品的基本使用规程,这是生产者合理的期待;对生产者在产品设计方面是否已经尽到足够的审慎注意义务的衡量,不能脱离这一合理期待。(质量侵权)
人气:3246
·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归责原则上主要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也就是说,只要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受害人也无须证明生产者和销售者有过错。(质量争议、举证责任)
人气:2871
· 卖方在提供标的物时,负有瑕疵担保责任,违背诚信原则,提供了既不符合约定也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产品,在使用中给买方其造成了其他财产损失,买方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质量争议)
人气:3090
· 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之诉的损失赔偿是相对于当事人产生的直接损失,非直接和必要的开支不应支持。(质量争议、赔偿范围)
人气:8634
· 使用者提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系列汽车存在制动效能水平低、刹不住等安全质量问题的公告,但该公告针对的是该系列车型的普遍情况,即该类型的车可能存在上述安全隐患,并不直接针对具体案件发生问题的车辆。(质量争议)
人气:3064
·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的直接销售者,应对产品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瑕疵产品使用者应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承担相应损失。(产品质量)
人气:3631
· 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买方,应视为卖方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也因买方疏于行使检验权而无权要求卖方承担质量瑕疵的赔偿责任。(质量争议、检验期间)
人气:3695
· 在用户没有改装并正常维修、保养、使用车辆的前提下,生产者应对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用户将车辆送至非生产者指定的特约维修站维修保养,故不能排除车辆原始内在设计和结构有所变动的可能。公安消防分局出具的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仅认定该起火灾系汽车电器线路故障引起,而并未认定电器线路故障系车辆内在质量缺陷所致,使用者应对车辆存在质量缺陷承担举证责任。(质量争议、举证责任)
人气:2956
· 提交的工程质量报验单和竣工报告中均没有合同约定的验收单位的意见和签章,应视为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使用人已经接收使用,但经鉴定,部分工程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且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重新安装。(质量争议)
人气:5109
· 对于产品存在某种潜在危险,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生产者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产品使用者不能正确使用该产品,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销售作有瑕疵的产品,应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侵权产品的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商标的产品质量,应对产品侵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质量问题、连带责任)
人气:2810
· 合同中对产品包装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项约定无效。包装系经双方约定,作为需方又要向外销售该产品,故对该产品的包装方式负有主要责任,导致该项无效约定的主要过错责任在于需方。除该项无效条款之处,双方所订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为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质量异议、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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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方负有交付安装符合约定质量的产品,但经鉴定,其实际交付安装产品无国家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产品标识,且不能正常使用,系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及返还定金。(一般买卖、质量争议)
人气:2808
· 70.1. 标题:锅炉公司作为生产者、销售方、安装方均应当对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在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尽到维修义务。配件出现质量问题,锅炉公司仍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锅炉公司是否具备维修资格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其理应当聘请具有维修资质的单位对上诉人绿茵食品厂所购锅炉进行维修。
人气:2761
· 收到物品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对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应该支付费用。物品归属问题未做明确规定,应该按照行业的有关行规
人气:2531
· 购买方认为数量短少,应该在货到后验收书面证明和运输部门的交接证明通知对方。被告收货后出具的收条中未对货物的数量提出异议,应视为数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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