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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案例要览合同
· 承租人租赁的车辆自燃,出租人未能提供证据有效证明承租人于租赁期间存在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的过错行为,承租人对于租赁车辆因火因不明燃烧毁损造成的车辆损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览、车辆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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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已成就,可以请求解除合同。部分证据在举证期限后举出,属于新证据,对方放弃质证权利,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是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不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约束。(要览、附条件合同、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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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销商被查处扣押的假五粮液酒商标上贴有标记的封签和盖有单位的公章,与酒店被查处扣押的假五粮液酒商标上的标签一致,可以推定被酒店被查处扣押的假五粮液酒为经销商销售,经销商对自行陈述不利的事实予以否认,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要览、酒类买卖、无效、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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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民法通则》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对债权的转让从程序上仅为履行通知义务,对能否牟利未作禁止性规定,故转让煤矿权益牟利应视为转让有效。(要览、合作合同、无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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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支付了部分房款,合同约定其余房款由某公司给付,某公司亦出具欠条具明已付7万元并承诺代为偿还其余8万元房款。买方与卖方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中买方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已转移给了某公司,买方不再承担付款义务。(要览、房屋买卖、债务移转、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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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家白天被盗,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为作案人系翻窗入室等事实,说明物业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物业在履行约定的保安职责上确有过错,一定程度上使他人有机会翻窗入室行窃,对业主被盗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要览、物业管理合同、安全保障义务、公安笔录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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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应对病房的病人承担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非探视时间内,医院任由非医院值班人员的不明身份男子出入病人病房,该事实本身即证明了医院并未严格执行探视制度,未尽其应当承担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或履行该义务存在瑕疵,医院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50%的补充赔偿责任。(要览、医疗服务合同、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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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书约定以物抵债后抵押人不得进行出租,抵押人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未征得房屋接受人同意,将该楼房出租给,属无权出租,新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又转租,转租赁合同无效。(要览、房屋租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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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公开招投标文件所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了承包合同及钢结构合同,在后签订协议中,对原已备案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将备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了较大变动,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与已备案合同相比,已构成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化,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后签订承包协议应认定为无效。(要览、建设工程合同、合同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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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的客车轮胎与轮辋的匹配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轮辋爆裂,多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行使,致使买方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合同应解除。买方实际使用了一定时间,卖方车辆应在扣除该折旧费后,返还车款。(要览、车辆买卖、质量争议、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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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金具有惩罚和补偿的双重特性,是以损失赔偿作为基础的。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实际就是2万元房款尾款逾期之利息,要求违约方给付2.9万元违约金明显超过其损失,应当予以降低,违约金应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结合双方约定确定为1 000元为宜。(要览、房屋买卖、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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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与物业协议约定“不擅自安装防盗栅栏、花架、雨篷”,未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业主违反约定安装齐墙外置式防盗栅栏和外挂式晾衣架,物业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及整个小区外貌景观要求业主拆除,理由正当。(要览、物业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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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对活动赛事名称改动,应该经过委托人同意。否则委托人有权选择继续承办赛事还是退出赛事。改变名称影响到委托人工作及预期的收益是否能够实现,应视为委托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委托并要求退还管理费。(要览、委托服务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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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债务人尚欠债务人的到期债权1375.6845万元,应予支付。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贷款本金7071232.04元及其利息的到期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主张代位权。(要览、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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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在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后,被代理人单方解除代理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了预期违约。代理人订立合同之目的已落空,即从合同履行中获得利益实际上已无实现的可能,代理人可以要求违约赔偿。行业中信誉的损失,以及订立合同的机会损失是实际存在,但我国目前在合同法上并没有赔偿依据。(要览、销售代理合同、逾期利益损失、解除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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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约定发生纠纷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提请仲裁后,被申请人不能对仲裁庭给予应有的服从和配合,导致仲裁庭未对案件进行实体裁决而终结案件审理,故纠纷没有能得到处理。申请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获得司法救济。(要览、房屋买卖、诉讼程序)
人气:4007
· 银行在接到借款人基于国家政策性贷款的扶贫贷款申请时,基于诚实信用对贷款申请负有及时审查、及时答复是否发放贷款的先合同义务。银行在缔约过程中忽视贷款申请的特殊性和紧迫性,不履行先合同义务,既违反了《贷款通则》的义务性规范义务,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览、政策性借款、缔约过失责任、双方过错、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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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以下属33家国有企业(包括债务人)的净资产作为注册资金设立国资公司,是一种以股权出资成立公司的形式,并未导致新设公司(国资公司)与原企业资产混同,国资公司不应对债务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览、买卖合同、连带责任不成立、改判)
人气:3341
· 法院在执行审查时采纳了仲裁申请人的抗辩意见,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针对的仅是本请求。仲裁双方需重新仲裁或通过诉讼解决的应是本请求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反请求未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中对反请求部分的处理结果已具有法律效力。(要览、建设工程合同、诉讼程序)
人气:3046
· 清算组作为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债务人拖欠银行债务的情况是知情的。在其明知债务人将其财产抵偿给自己之后将有害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时,而仍然接受,债务人和清算组即构成恶意串通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并导致财产抵债协议无效。(要览、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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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托运单系格式合同,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免除了承运人的责任,加重托运人责任,排除了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应认定无效。承运人未履行送达货物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要览、运输合同、格式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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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管局在和开发商的合同中承诺 “房管局负责落实县政府给予免税等优惠政策,如不能落实,房管局补偿开发商”, 承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后开发商未获得免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房管局对开发商应进行补偿。(要览、行政部门参与民事活动、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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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通知书表明招投标双方对订立施工合同达成合意,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不能改变中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或签订改变中标书内容的其他协议,否则招标人应重新启动招投标程序。投标人的行为表明其放弃中标工程,因自身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实际支出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要览、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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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的协议约定胜诉与执行实效相结合的原则收取50%的代理费,案件发回重审后,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未与律师事务所就善后事宜进行协商,其行为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发回重审,不能认为败诉,律师事务所代理行为并没有终止。依照公平原则,委托人应给付律师适当的代理费。(要览、委托合同、律师费计算、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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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见代理中要求第三人须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要件。在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问题上存在疏忽懈怠的重大过失乃至主观善意的缺失,不符合表见代理关于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的主观要件,无权代理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要览、买卖合同、铁路售票机、表见代理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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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次债务人负债数额尚大于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数额,债权人要求行使代位权的请求不能成立,诉讼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要览、代位权不成立)
人气:2993
· 消费者成为商家会员后,交纳了会员费之后才能享受停车服务,只不过停车时不需另外交费而已。尽管商家在停车场表明“仅供会员免费停车使用,不负责保管”,商家设立此停车场并非出于公益目的,而是为了实现其自身所期待的商业利润。商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致消费者车辆被盗,商家应当赔偿。(要览、车辆保管、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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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人在2000年4月6日前就应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属证书。但开发商至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上述主要义务,已构成违约。买房人提起解除合同的解除权起算时间应是2001年4月5日,该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即2002年4月5日前行使,至2004年5月9日才行使,解除权消灭。(要览、房屋买卖、解除权的消灭)
人气:2547
· 债权人已经通过投资款转为工程款、售楼款转工程款的方式支付了债务人部分工程款,债务人不能以对方未给付工程款为由拒绝返还售楼款。且双方在履行中亦多次明确约定了售楼款的给付时间、给付数额、给付方式,并未约定以支付工程款为前提。故债务人以同时履行之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要览、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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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100万元,未超过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最高贷款数额。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的规定,就算借款人的第二笔贷款属贷还银行的第一笔贷款,担保人仍需对第二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要览、借款担保、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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