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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债的担保代位权
· 上海中祥(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闸北区经济委员会等代位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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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合法有效,但保证委托人资金年投资收益率达到7.8%,保底条款的内容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保底条款应属委托理财合同之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公报、委托理财无效、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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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到期债权,债务人由于转让其拥有的公司的股权给次债务人而享有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怠于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院调查虚假出资的相关事实,但该相关事实属于当事人自己可以调查的事实,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代位权、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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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履行举证义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关于证据必须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规定,债权人在取得证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时,侵犯了次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的来源应当合法的要求,因此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代位权、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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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协议书的形式真实性提出了异议, 但只是一种推测和怀疑,而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现有条件下亦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其真伪。法院确认该协议书的形式真实性,且根据其内容可以构成对债权人的有效抗辩。(代位权、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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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基于债权人的债权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代位的基础。债权人应承担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的举证义务。(代位权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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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代位的“到期债权”即使未经生效裁判确认,债权人仍然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被代位债权是否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并不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前置条件。(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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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法院调解书的内容虽显示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承担债务,但协议同时还明确该款在双方对合建项目最终结算时一并结算。诉讼中债权人未能举证此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已作最终结算及双方最终的债权债务金额已明确,因此不足以确认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会议纪要只是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对合建投资比例作出约定,并非是双方对合建项目的最终结算。(代位权、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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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明确确认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到期债权,其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次债务人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其对债务人有应付货款(暂估)。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情形下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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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之诉。在一审审诉讼期间未对函件中所盖的公章真伪要求鉴定,二审虽提供鉴定书以证明所盖公章的样本与公函上的印章不一致但其提供的证据对待证事项不具有证明力。(代位权、申请鉴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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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的核心问题是债务人是否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法院执行依法到次债务人调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的情况,次债务人向法院承认尚有工程款未支付,由此可以证明债务人对中次债务人享有债权。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也可以对抗债权人。(代位权、代位权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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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向次债务人处集资15042.20元,月息2分,利息为13838.78元,本息合计28880.98元,加上未支付工资超过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负债数额尚大于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数额,故债权人要求行使代位权的请求不能成立。(代位权不成立、集资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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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债务人虽然和债务人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其在债务人被吊销营业热照后,以个人名义收取了其他公司原本给付给债务人的钱款。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向债权人返还300万元的情况下,怠于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致使债权人利益受到了损害,债权人主张代位行使该权利是于法有据的。因委托代理行为而造成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应由委托人承担,与受托人无关。(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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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启光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农村信用合作社代位权纠纷上诉案(代位权、举证责任、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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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权人即对次债务人拖欠债务人的债务享有法律上的利益。为保障债权人的这一法定利益,次债务人对债务人债权的处分权应受到相应限制。尽管次债务人和债务人达成了债权转让的一致意思表示,但该转让发生在债权人对转让标的享有法律上利益之后,在债权人明确表示异议的情况下,该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债权转让合同产生的合同债权不属善意占有制度适用的一般情形。(代位权、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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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债权为客体,且该项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与债权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物权权利人享有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将代位权的客体扩展到物权,势必导致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从而混淆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依照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设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即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认定须依据登记事项来确认。若变更土地使用权属,同样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代位权是否及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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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以及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备条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生效。(代位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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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该法律规定不是将通知债务人作为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而是指如果债务人在接到转让通知之前已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债权受让人不得以其受让债权在先为由否定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并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债权转让已经进行,债权人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债务人不再对次债务人享有该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无法律依据。(债权转让、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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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在无能力偿还债权人之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对次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债务人对外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又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已损害债权人的权益等条件。而所谓的到期债务,应当在主体、数字、期限上是明确、具体的。(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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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债务人保证债务人资金年投资收益率达到7.8%,不足部分由次债务人补足的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保底条款的内容显然违反了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次债务人应该返还该资金。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理财合同无效、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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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构在审计中不审债务人所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其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建立在所审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债务人负责”的基础上,以该会计资料为基础出具的审计意见不能当然作为认定债务人确实享有相应债权的依据。协议书约定债务人将其相应财产无偿转让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不会仅因为是无偿转让而无效;在没有被依法判决撤销的情况下,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次债务人的行为不产生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的法律后果。(代位权、无偿赠与)
人气:3357
· 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未就工程作出最后决算,说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并无到期债权;次债务人将所借款归还债务人虽在债权人提起诉讼后通过财务转移的方式完成的,但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代位权、起诉后直接支付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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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债务人在债务人未参加会议,亦未征得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债务人享有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次债务人行为侵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债务人股权被侵害的情况下,债务人应积极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欠款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并未超过国家利率的四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位权、公民借款年利息10%)
人气:2471
· 在再审时提交的证据,应在原审时提交而未提交,不属于新证据,法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债务人未依法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摘取人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代位权、新证据)
人气:2265
· 债务人已积极行使了对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但由于债务人股东内部意见不一致,导致债务人在事实上造成了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结果;代位权诉讼,债权到期一方面为时间上已到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另一方面为债权债务具体数额上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一致。(代位权)
人气:2552
· 工商档案作为书证其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债权,在债权人起诉后,次债务人明知债权人已提起代位权诉讼,而擅自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次债务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关联公司控股股东和从属企业之间内部关系复杂,利益输送和财产转移便利,法律因此更应注重保护外部合法债权人之利益,而不应让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制度成为恶意逃废债务的保护。(代位权、证据的效力)
人气:2801
· 债务人在提起对次债务人诉讼后又撤回了起诉,证据不足以证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因医疗服务合同而产生到期债权,债权人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提起代位权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人身伤害赔偿请求,系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非代位权纠纷的客体范围。(代位权)
人气:2289
· 债务人并未通过诉讼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系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形。但建筑添附物的债权系不明确的债权债务,不同于金钱债务,故其具有特殊性(即价值不明确性),由于债务人系该债权的直接债权人,且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对该部分债权,债权人和次债务人并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债权人亦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部分债权的明确价值,故建筑添附物的返还债权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独有债权债务,债权人无权代位行使。(代位权)
人气:2521
·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有多少款未结清的事实不清,在债务人是否有到期债权不清楚的情况下,判决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不妥,应重新审理。(代位权、重新审理)
人气:2519
· 撤销权应该在知道撤销是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及延长的规定。(撤销权、一年的除斥期间)
人气:3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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