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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首先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几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其次要尽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对方已将作为出资的设备和房产交合资公司实际使用,只有少部分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其履行了主要债务而不是不履行主要债务,不符合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公报、合资合作、不安抗辩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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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出资未到位,则负有如实告知股权受让方关于经营状况、资产状况等与股权转让相关信息的合同义务。出资不实且未告知受让人,将影响到受让方收购股权合同目的的实现,应认定出让方未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股权受让方金安公司有权拒绝向出让方支付其未出资部分所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协议、履行抗辩权、无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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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双方均有迟延履行之情形,均应依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两份股权协议分别针对不同的公司股权转让,两者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得以与争议无关的另一份合同作为抗辩的理由。(股权转让、双方违约、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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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出让方虽未就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费开具发票,受让方可通过合法途径申请解决,但依此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其不支付剩余的权益转让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股权转让、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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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纠纷中股权受让人应该支付转让款,该法律关系和出让人对公司是否实际出资系两个法律关系。即使出让人实际未出资,受让人也无权以此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应该由公司向出让人主张权利。(股权转让、不同法律关系、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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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受让人以转让的标的公司的房产被法院查封且公司内设备不属公司所有的资产,认为股权转让存有瑕疵,股权转让款应做相应降低并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抗辩实际是把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概念混为一谈,无法律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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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届满,如果不是债务人对债务核对函件进行确认,则不构成新的债务。股权出让方违约,受让方就减少股权转让款的问题进行磋商,未按约支付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应当属于其积极、正当行使其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股权转让合同、诉讼时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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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让人履行了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应履行付款义务。受让人以出让人抽逃在转让的标的公司的出资问题而拒付转让款,与股权转让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抗辩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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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人不可能根据股权转让后出现的事实来行使不安抗辩权而拒绝支付转让款,出让人的担保人暂停付款通知也不能构成受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出让人未能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帐册材料,已经构成违约,受让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款项,也构成违约,故对双方主张对方违约的要求都不应该支持。(股权转让协议、履行抗辩权不成立、双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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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受人以房屋质量问题拒绝支付房款,鉴定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但是存在裂缝等质量问题,需要采取处理措施。但是房屋质量问题和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屋买受人可以另案起诉。(不安抗辩权不成立、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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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买方原告隐瞒其负债经营的实际情况,如果继续履行有造成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即终止履行合同,并函告买方要准备全部货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才能继续履行合同,在买方没有恢复履行合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买方完全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卖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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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买卖合同中,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文件是合同履行的重要部分,出卖人应当对特种设备出厂是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上述文件负有举证责任,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买受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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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款事实清楚理应支付,以货物有质量问题,要求扣减相应款额,应提供相应证据,因质量问题导致侵权的问题责任不明,可以另案处理。(、一般买卖、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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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0.1.标题:公司在存续期间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公司依法被注销,且注销清算报告中明确公司已全部清算完毕,股东在公司注销清算时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股东应承担公司之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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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1. 40.9.标题:合同中明确加注因用户严格要求到货期,每迟到一天罚款10000元,可以认定对按期交货有着特别的要求。 银行承兑汇票虽然不能立即提示付款,但通过贴现、转让等方式可以达到付款的效果,也是日常交易中通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接受了银行承兑汇票应视为履行了付款义务。 约应支付违约金数额高于应付货款,故要求支付该合同项下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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