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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可得利益损失
· 周敏如诉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
人气:3498
· 合同约定不明应结合全文进行解释。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之前,单方终止《房产包销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合同不能实际履行所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参酌过错程度及损失程度后确定,应赔偿包销溢价款650万元。(公报、包销合同、约定不明、解释、解除不成立、双方过错、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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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解除对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关系,属于法定解除权,解除行为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赔偿直接损失166万元。当事人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程度和后果不能等同于当事人故意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宜对“赔偿损失”作扩大解释,受托人要求可得利益损失无法支持。(公报、委托合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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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意向书明确将来开发商优先同买方订立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商未按意向书履行义务,导致购买商铺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支付了意向金,但预约合同毕竟同正式的买卖合同存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异,买方主张赔偿金额不能完全支持。(公报、房屋买卖、预约合同、预期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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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差价利益及其他之利益2500万元。故虽然未能就其实际损失提供相应证据,但其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预期可得利益(差价利益及其他之利益)。(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无效不成立、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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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同中对履行方式并没有明确约定,导致合同未履行,双方均有过错。可得利益的损失的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股权转让合同、预期利益损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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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合同约定经房屋管理局登记备案后生效,开发商在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明,却没有进行备案登记手续,也没有提示买房人可以办理登记手续,属于不正当地阻止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不正当的阻止条件的成就;违约金,可期待利益;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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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拖欠卖方货款119万应该支付;但卖方以此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其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该赔偿买方的预期利益损失236万元。(可得利益损失、解除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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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包销合同违约并导致可得利益丧失,应该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8万元。(可得利益损失)
人气:2858
· 代理商有权决定产品价格以获得利润;一方向市场发布产品价格,低于代理商进货成本价,造成盈利损失,代理商损失和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应赔偿损失2655万元。(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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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合同取得产品在福建省范围内的独家代理权后,擅自启用其他经销商并停止向供货够成违约,应赔偿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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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方举证已履行技术咨询义务,委托方无正当理由拒付报酬且单方实施解除权,属违约行为。委托方应赔偿受托方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可得利益的损失。(技术咨询合同、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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