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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过错
· 宿迁市巨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诉昆明铁路局、上海铁路局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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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名沁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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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双方在签约时,应当预见合同可能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而终止,但没有预见造成合同终止履行,双方均有过错。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为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赋予股东的权利。优先权的规定并不是对拟转让股份的股东股权的限制或其自由转让股份的限制。(公报、股权转让、双方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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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对储户的保证支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无条件履行。银行的保密义务包括要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银行得知储户借记卡被人调包造成存款被盗取未采取措施,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储户不慎遗失银行卡和密码,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公报、储蓄合同、附随义务、双方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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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约定不明应结合全文进行解释。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之前,单方终止《房产包销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合同不能实际履行所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参酌过错程度及损失程度后确定,应赔偿包销溢价款650万元。(公报、包销合同、约定不明、解释、解除不成立、双方过错、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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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人不可能根据股权转让后出现的事实来行使不安抗辩权而拒绝支付转让款,出让人的担保人暂停付款通知也不能构成受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出让人未能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帐册材料构成违约,受让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款项构成违约,故对双方主张对方违约的要求都不应该支持。(股权转让协议、履行抗辩权不成立、双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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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出让人未向受让人披露相关标的公司合同的情况下,受让人进行解除相关合同,赔偿数额属于合理范围,出让人应负担。受让人与出让人均存在违约,且违约程度相近,互相不应支付违约金。(股权转让合同、双方违约、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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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让方没有移交全部资料,但对协议的履行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受让方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出让方为商业主体,应妥善安排自己的资金支出,不能及时解决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不得要求受让方承担。违约金设立的目的主要是惩罚不遵守约定者,并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双方都有违约的情况下,一方无权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股权转让合同、双方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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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约定,买方有权要求退货;买方未及时检验货物也有过失,应该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质量争议、双方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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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驾车到宾馆,不向宾馆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导致车辆丢失,应负主要责任;宾馆作为住宿、车辆停放收益单位,管理制度不严,对来往车辆无认真、车辆停放制度,对停车住宿人员无车辆管理公示制度,造成客户车辆丢失,宾馆应该承担次要责任,赔偿车辆损失的百分之四十。(附随义务、双方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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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运送货物,运送单上约定不详导致误送,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负责任。送货方对送货地点未作详细核实,造成损失,对此应该付赔偿责任。送货方赔偿后有权向实际收货人追偿。(双方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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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承租方未按约向物业交付水电费,物业无权停电,也未举证事先通知承租方将停电,停电导致承租方损失构成侵权;物业停水电的原因是由于承租方拖欠水电费,承租方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双方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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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都构成违约,应该对于损失共同承担责任。(双方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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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无法证明储户的存折为伪造,故与银行已经发生交易他人的存折为伪造;银行没有鉴别出存折的真伪,错误兑付,应该承担责任。他人在盗取存款的过程中输入了正确的密码,而保管密码的义务在储户处,储户没有保管好密码,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该承担存款被盗的50%的责任。(双方过错、储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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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擅自建造房屋,违反了《规划法》、《建筑法》等的强制性规定,具有违法性。租赁合同因该房屋的违法性而归于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责任。关于违约金,双方基于有效合同约定才可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租赁合同、合同无效、双方过错,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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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隐瞒出租房屋中有部分房屋不在备案登记的竣工图中,是不合法建筑的事实,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撤销租赁合同。合同撤销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已被撤销,合同自始就没有效力,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也自始没有效力。(租赁合同、撤销权、双方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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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理财应属特许经营行业的业务范围,仅限于银行、信托、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他非金融机构则不宜介入。《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应认定为名为理财实为非法融资行为,合同应为无效。委托人系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其应当明知受托人的理财业务属无效行为,委托人应对资金损失承担10%的过错责任,受托人承担资金损失的 90%。主协议无效,担保也无效,担保无效的过错责任应归于三方,担保人对被担保人赔偿责任不能承担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同无效、双方过错、担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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