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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 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违约方给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虽不是应守约方诉请,但有利于公平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讼累,并无不当。(公报、房屋买卖、解除、继续履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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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预约合同后,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了磋商,无法就条款达成一致,致使本约不能订立,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在预约合同所指的违约情形内,预约合同应当解除,已付定金应当返还。当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公报、房屋买卖、定金、格式合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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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预售的房屋外有装饰钢梁。实际交付的房屋窗外却有装饰钢梁遮挡,属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安装钢梁是否经过行政审批与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不构成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公报、房屋买卖、违约、证据规则、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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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对存在瑕疵的房屋,经卖方修复后,买方不能以卖方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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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将拆迁的安置房屋转让,买方有理由相信夫妻中一人的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中一人以另一方未通知其而主张合同无效不成立。(合同无效不成立、夫妻代理、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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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约合同仅仅是使双方负有按照该合同的条件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而不是负有履行将来要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合同本约与预约性质的认定;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合同无效不成立、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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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房产包括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是为了防止产权不明,维持房地产交易的市场清晰,如果房屋产权明确,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卖方提出合同无效,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无效不成立、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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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和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有偿转让露台的使用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与购买住宅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关系,不损害露台以下房屋业主的财产所有权,双方约定有偿转让露台的行为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至于房地产部门不予登记该露台的权属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不成、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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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方应支付第二批房款25 000元,在出售方以电话及报纸公告形式通知办理房屋买卖事宜,已形成告知释明权,购房方未去协商办理,可视为对其购买房屋权力的放弃。(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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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出售方所售房屋面积少5.07㎡,但未收到购房者该面积的房价款,故不存在双倍返还问题。在后的协议效力高于在先的协议效力。(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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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出售方逾期办证后承诺支付违约金84万元及购房款资金利息88万元为有效承诺应该履行。缴纳买方契税虽是购房方的义务,但出售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公章自愿承担购房方应交的契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约定违约金、合同的成立、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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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按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出现干旱是事实,政府迟迟未交付地块为由,认为系不可抗力,导致其未按时交房不成立。(约定违约金、不可抗力不成立、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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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协议约定了购房人不能再有其他赔偿要求,但并未明确补偿款是否包含了逾期办证的违约补偿,且逾期办证是在双方签订协议后发生的事实,出售房应该按照约定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6.6%赔偿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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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办证违约金问题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未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或中止的情形,不予支持。(房屋买卖、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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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约定逾期交付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不予调整(约定违约金、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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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房人未按约定交房行为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承诺放弃对逾期交付日千分之一滞纳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售房人违约的全部责任,购房人可要求其继续履行交付全部房产并赔偿租金损失。第三人实际占用房产构成侵权,与中售房人的违约形成不真正连带。(房屋买卖、违约责任、侵权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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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买卖集资房所占用的土地的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且集资楼房属于国务院禁止城市居民购买的“小产权房”,故集资房转让协议的行为属无效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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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合同的生效,不仅要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有赠与物的实际交付,房屋的赠与是以办理登记手续为实际交付的标志,未办理登记手续,赠与合同未生效。(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无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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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并没有确定房屋的质量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居住使用功能,且该鉴定是购方已经使该房屋七年后作出的,不必然可以成为合同解除的理由,但不影响根据房屋面积的误差情况判令解除合同。(房屋买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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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房屋过程中,基于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利而作出的,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任归于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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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约合同,确定之内容单方无权更改;未确定内容应由双方继续谈判,在无悖公平原则情况下磋商不成,或不可归则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未订立合同,则不存在违约,定金应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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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方拟定合同违反了双方交付定金时的约定,说明并没有真正想按照约定与签订购房协议,在拒绝签订主合同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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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约定在支付房屋款项的30%及佣金后享有房屋的租金收益,在购方已经支付房屋款项的30%及佣金,故该期间的租金收益及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也应该由购方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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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名为预售实为非法融资,为无效。明知无效的行为还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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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中共同享有房屋40%产权,属于重大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否则构成对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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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一房二售,对购房人已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承担弥补性的赔偿责任,双倍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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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没有举出相关证据来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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