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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合同
· 卖方对设备进行了多次调试,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将设备调试合格。卖方厂仅以买方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来证明设备已调试合格缺乏证明力,因为向定作人交付合格的定作物是承揽人的义务,向承揽人按时付款是定作人的义务,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承担的义务也不同。(公报、承揽合同、质量争议、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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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尚未明确规定,认为银行此举属违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有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行为,无遭受损失,未发生缔约过失。(公报、储蓄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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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局作为市政府的下属机构,接收、管理疗养院并以此为基础组建医院,是其履行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的行政行为。给予医院借款的债权人不能以市政府曾许诺还债为由,请求市卫生局履行还款的民事责任。成立时投资不到位,依法应当在不到位的投资782万元限额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报、借款合同、连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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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附随义务是在给付义务以外,为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需债务人履行的其他义务。在客运合同中,明白无误地向旅客通知运输事项,就是承运人应尽的附随义务。以“全部使用自动打票机填开机票”是中国民航总局的规定,作为机场名称标识不明的理由不能成立。(公报、运输合同、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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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医院在未经过患者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公报、医疗服务合同、违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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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首先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几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其次要尽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对方已将作为出资的设备和房产交合资公司实际使用,只有少部分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其履行了主要债务而不是不履行主要债务,不符合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公报、合资合作、不安抗辩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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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书》上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系他人伪造,不能使《担保书》成立生效,公司不因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而产生民事责任。加盖的是以公司贸发部的印章变造后的公司印章,不是公司的正式印章,不当然代表公司的意思。(公报、借款担保、证据规则、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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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赋予债权人在获得权利实现时以法人所有财产平等受偿的权利,不能以牺牲某一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来保障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未获得转让债务的债权人根据法人财产原则,可以要求受让人在接收债务人财产范围内对债务人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时。(公报、债权转让、借款担保、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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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没有禁止个人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也没有限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之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在《保证合同》上同时代表两个公司进行签字,并不违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报、担保合同、无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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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变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构成实质性要件。法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直接或间接地使有关行政行为作出变更,但这些行政行为应理解为只是程序性的或形式性的行为。对于实质性的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特有的权力,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和作出民事判决予以变更。(公报、股权变更、诉讼程序、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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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行诉讼,是指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进行诉讼,也称“一事两诉”。由于各国都奉行国家主权原则,而对民事诉讼行使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因此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平行诉讼是存在的,也是允许的。我国司法实践不排除平行诉讼。(公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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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盖章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仍受法律保护。借款关系中,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存在借款人身份混同的事实,两者构成了共同债务人关系,担保人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但应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公报、借款担保、诉讼时效、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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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返还给村委会,改变了政府征地批文中的征地用途,违反了有关国有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又返还给村委会,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欠款或逾期付款造成接受款项一方的损失体现为利息的期待利益的丧失。(公报、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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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的合并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通过报纸通知也是一种方式。(公报、债权转让、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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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以证券回购名义,行变相拆借资金之实,应确认为无效合同。造成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责任,故诉讼费、保全费由双方按过错原则分担。法定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情况发生,未申报登记的企业并不因此免除民事责任。(公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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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双方在签约时,应当预见合同可能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而终止,但没有预见造成合同终止履行,双方均有过错。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为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赋予股东的权利。优先权的规定并不是对拟转让股份的股东股权的限制或其自由转让股份的限制。(公报、股权转让、双方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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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市证券买卖操作中,受托人基于商业判断而作出的正常投资行为,即使出现投资判断失误,但只要尽到了合同约定的谨慎、勤勉的管理人义务,不存在明显过错,委托人就不能以受托人当时的商业判断与市场后来的事实发展相悖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报、委托理财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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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权人对能得以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不能确定,无法同时就未受清偿的部分向保证人主张担保权利,只有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其才能就其未受清偿的部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可以就其未受清偿的部分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公报、担保合同、诉讼时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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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除制度之意旨在于将解除权赋予守约方,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双方合作协议并未对分阶段分利作出约定,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应当在整个合作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结算后进行。双方合作项目尚未全部完成,整个合作项目的最终盈亏结论无法得出,主张分配合作利润没有依据。(公报、合作开发、解除不成立、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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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出让公告性质为要约邀请。停止挂牌,使缔约行为发生中断,导致要约人期待缔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出让方有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的损失,应以独立的赔偿诉请保护。公告载明为“保证金”,未约定为定金,政府令将保证金作为定金处理的规定,不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公报、土地使用权出让、要约邀请、合同不成立、定金不成立、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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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欠付房屋面积超过了合同中暂测面积的26.6%,购房合同中,约定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5%(不含)时,应按照合同房屋售价进行结算,双方应遵守该约定。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在5%之外的房款,应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由卖方双倍返还。(公报、房屋买卖、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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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担保应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否则无效。债权人有了解担保人是否具有出具对外担保的资格等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债权人同样具有过错。担保人承诺如因未办理法律规定的手续导致担保无效,将承担一切责任,使债权人在担保无效时依然获得有效担保,为规避法律承诺,承诺应认定无效。(公报、担保合同、担保无效、承诺无效、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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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对储户的保证支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无条件履行。银行的保密义务包括要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银行得知储户借记卡被人调包造成存款被盗取未采取措施,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储户不慎遗失银行卡和密码,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公报、储蓄合同、附随义务、双方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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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出让金未交纳属国土资源局和出让方之间的问题,不影响出让人和受让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土地开发不到投资25%属合同标的物的瑕疵,不直接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38条的规定,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定金罚则的双倍返还只适用于履行落空的情形。(公报、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不成立、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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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退税权利虽是一种预期利益,但该利益是以一定数额的出口退税款这一形式实现的,这是能为人所有的物质财富;出口退税权的变现功能使该权利具有了可转让性。既然出口退税是出口企业享有的一种权利,又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当然可以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物。(公报、借款合同、出口退税权利的可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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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违约方给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虽不是应守约方诉请,但有利于公平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讼累,并无不当。(公报、房屋买卖、解除、继续履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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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合同标的而言,签订在后的合同并不构成自始客观不能,且合同内容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均不存在无效因素,合同不因签订在后而无效或与签订在前的合同产生效力上的差异。两份合同的相对方均可依各自合同关系请求对方履行合同。在法律后果上可能构成对一方违约,但无法确认合同无效。(公报、无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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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无法律依据。我国虽然出现了“非典”病例,但疫情范围很小,不构成对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不构成不可抗力。(公报、旅游合同、解除权不成立、不可抗力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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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的门禁处加装一个新装置窃取储户借记卡信息和密码并取款,储户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银行未能及时履行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交易场所安全的义务,是犯罪分子使用盗码器得逞的主要原因,商业银行应当承担责任,以格式合同中的条款抗辩免责无法律依据。(公报、储蓄合同、附随义务、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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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公司登记的管理体制上,中国主要是通过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来确定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工商部门无法对所有被申请设立的企业是否具备法人条件进行实质的、严格的审查。防止有限责任被滥用,仅凭形式要件是不够的,还需要具备实质要件。认为公司转移财产恶意逃债及抽逃资本的事实,则应承担举证责任。(公报、连带责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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