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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
· 自来水公司称签订保证合同时受到了欺诈、胁迫,应承担举证责任,担保人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并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人的保证不应系因地方政府指令而确认无效。自来水公司属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虽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但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公报、担保合同、撤销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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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不影响债权人和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债权受让人称签约时并不了解出让人和第三人之间协议的内容,也仅能视为对自己享有权利的放弃,并不能证明出让人故意隐瞒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公报、债权转让合同、欺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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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出借印章是基于对方欺骗,出借印章的关系仅存在于两公司之间。除非证明合同相对人银行存在恶意,否则公司不能以印章是被骗出借的理由对抗银行的权利。主张对方和银行串通欺诈,应证明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借用公司的印章订立合同,应证明银行与对方有意思的联络而借用印章。(公报、借款担保、欺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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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认为银行和借款人存在欺诈导致其提供担保,故要求撤销担保合同,则要证明借款人存在欺诈以及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还要证明银行在接受保证人担保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对担保人构成欺诈。(公报、担保合同、欺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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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员工虚构身份和事实,欺诈的手段骗取了对方的信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个人涉嫌诈骗犯罪外,两个公司之间亦因合同被撤销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报、撤销权、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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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权人2004年12月31日已获悉有欺诈行为,应当一年内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否则撤销权消灭。担保人同意为债务人“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债务人将借款用于支付到期债务,并未超出担保范围。(公报、撤销权消灭、借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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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让人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协议系受让人单独或串通公安局办案人员采取胁迫手段逼迫其订立,故不属于可撤销合同。未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撤销权不成立、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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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受让人未实际控制公司,交易价格是参照了评估结论,受让人不可能对出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有悖公平原则的行为。出让人作为公司产权的所有人和出让人,对资产评估未尽谨慎注意和善良管理义务,就算错误也负有完全之过错责任。受让人受让过程中无过错,应视为交易的善意相对人。(股权转让、撤销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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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经工商登记变更到受让人名下。出让人以受让人未明示澳门居民身份主张撤销合同不成立。身份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只会导致相关审批、工商变更等行政事务的发生。在受让人已取得合法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法院不宜主动予以撤销。(股权转让、撤销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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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转让应进行评估并经登记备案,意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其上级单位同意股权转让,受让人以股权转让协议书未经评估为由请求确认无效不成立。资产负债评估与实际有差异,但不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等欺诈行为,不构成欺诈。(股权转让、无效不成立、欺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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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最终受让人诉最初股权出让人出资纠纷一案已被法院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初股权出让人已非公司的股东,无权处分公司的股权,在此情况下与股权受让人达成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调解协议不当,法院应撤销。(股权转让、调解协议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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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受让人作为交易的一方和自己利益最好的判断者,应当知悉商业活动具有一定的经营风险。对标的公司的不良报道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后发生,不能证明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或出让人存在严重隐瞒、欺诈等行为。(股权转让协议、撤销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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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合同是针对公司股份的转让费用及股东权利义务的承担,而非公司正待开发的地块的转让,合同有效。履约过程中的瑕疵,不属于可行使撤销权范围。如果显失公平,出让人签订合同时就应明知,且事后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手续,表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不成立、撤销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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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出让人作为公司的发起股东,长期经营该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以自己存在重大疏忽,缺乏知识经验而主张合同显失公平不成立。出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后的公司的市场经济收购价值权益作为判断基本标准,来衡量标的公司的价值而得出股权转让价格偏低,主张显失公平不成立。(股权转让合同、显失公平撤销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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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转股协议时是在得知钨砂坑口安全生产整顿,撤离之后关停期间,已处于完全停产状态,或者何时可以生产或恢复生产还是一个未知数的期间,说明已经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出让人以后来的市场价格来衡量当时的转让价格,认为股份显失公平无法律依据。(股权转让合同、显失公平撤销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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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让方法定代表人虚构特殊身份,采用欺诈手段,使受让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可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受让方可以将违约金的请求变更为利息损失请求。法定代表人涉嫌经济犯罪问题,法院将涉嫌犯罪的案件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不影响民事部分的审理和判决。(股权转让合同、可撤销合同、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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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股权协议的内容是清楚的,双方都明知股权转让的内容并不包括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被用于银行抵押贷款的事实并不构成股权转让合同的重大事项,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和履行,也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撤销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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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欺诈不仅包括积极欺诈,也应涵盖消极欺诈;消极欺诈是指合同一方根据法律或者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对事实予以说明的义务,但是行为人却违反这种义务,故意不作说明,致使对方认为自己的行为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并为意思表示。(股权转让合同、消极欺诈而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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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权人把合法的投资行为误认为是非法的诈骗行为,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返还和赔偿投资款给对方的意思表示,属于对法律行为性质和效力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规定,应认定撤销权人对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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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对方强行带走,此时间并非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段,也不是双方合意约定在该时间进行谈判协商而确定的,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因双方未曾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故公安机关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签订承诺书虽从表面看是双方经过了协商的过程,但处于不利地位、特定的环境下,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 被迫签订的,故属于可以申请撤销。(胁迫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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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权人以重大误解申请撤销协议应该承担举证责任。(撤销权、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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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隐瞒出租房屋中有部分房屋不在备案登记的竣工图中,是不合法建筑的事实,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撤销租赁合同。合同撤销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已被撤销,合同自始就没有效力,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也自始没有效力。(租赁合同、撤销权、双方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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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欺诈的诉讼请求,应该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时效、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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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而提供担保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一方也没有义务了解合同相对人被告二签订合同以外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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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设备鉴定结论是设备尚未完成生产技术准备过程,尚出于新产品开发构思创意与试制阶段,设备不能生产处符合行业使用的,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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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道撤销是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再行使撤销权,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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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撤销权应该在知道或者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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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隐瞒车辆发动机质量问题被退回事实,对购车人构成欺诈,有权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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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餐厅被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营业,却隐瞒此事实而将餐厅转让,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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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注销分公司的情况,却没有向对方进行说明,具有明显的恶意和欺瞒,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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