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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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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志伟诉杨定炳、王崇兴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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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策公司诉华纪公司、赵国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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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以其优良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将净值9232.6万元的资产投入到新公司,导致其偿还银行债务的责任财产减少,清偿债务的能力削弱。新公司向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对部分债务承担责任,但债务转移协议对银行未发生法律效力。(公报、债务转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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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对方提供的本公司的员工的签字有异议,应该申请鉴定,不申请笔迹鉴定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债权转移、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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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如何使用贷款的事实并不能导致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即使借款人将贷款转给借款人指定的公司的陈述是事实,也不能导致其还款义务的消灭。在借款人不能证明将贷款转给案外人是出于借款人的指示的情况下,借款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及其证明目的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债权转让、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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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可以就受让的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收款方向付款方出具发票是法定的附随义务,债务人在向第三人支付欠款后,有权要求第三人开具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发票。如付款后不能开具发票,可以另行要求赔偿损失。(债权转让、开具发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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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是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债权人,故第三人要求债务人继续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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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供货明显超出合理的供货时间,该行为表明其无意履行合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其应向买受人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买受人已经将货款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该权利转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第三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返还货款。(债权转让、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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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权利义务可以转让,合同的转让和债务人的加入是不同的概念。(权利义务的转让、一般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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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包括金钱、物质和精神上的慰藉,前者允许替代履行,后者应当自己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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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行为未经过同意,但是曾直接收取租金,应视为对该转让行为的默认,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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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转让是需要双方同意的,这里的“同意”,应当是一种法律行为,即一方提出要约,对方予以承诺,并且承诺应当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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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人和债权人间直接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无债务人之同意表示,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从法理上讲,此为不要式行为,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即可,债务转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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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误的认定债务人,表明其不仅放弃了自己的时效抗辩权,也代表他人放弃了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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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垫付票款转逾期贷款的法律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及连带担保的法律关系应该分开各自处理,不构成债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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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转让债权协议时有很多限制条件,但是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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