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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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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书》上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系他人伪造,不能使《担保书》成立生效,公司不因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而产生民事责任。加盖的是以公司贸发部的印章变造后的公司印章,不是公司的正式印章,不当然代表公司的意思。(公报、借款担保、证据规则、合同不成立、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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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公司登记的管理体制上,中国主要是通过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来确定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工商部门无法对所有被申请设立的企业是否具备法人条件进行实质的、严格的审查。防止有限责任被滥用,仅凭形式要件是不够的,还需要具备实质要件。认为公司转移财产恶意逃债及抽逃资本的事实,则应承担举证责任。(公报、举证责任.连带责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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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决定主持质证。相对方认为证据提交已超过举证期限,不同意质证,并不影响法院根据个案情况对该二审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审查和采信。(公报、借款担保、诉讼时效、证据规则、法院认定新证据的特例、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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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厅进行审计后的内部审计调查报告,属性为书证而非司法机关委托审计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拒不提供原始财务账目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但并不能必然推导出虚假出资的结论。(公报、出资合同、举证责任、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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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约一方主体主张的合同撤销权,负有法律上履行提供《协议书》原件的义务,未能提供原件,而认为对方提供的合同为伪造,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显失公平的具体标准,主张合同约定的房产价格显失公平,应符合撤销的法定要件。(公报、房屋买卖合同、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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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为依据结算工程价款。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与借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借款问题应另行解决。公司称是按对方的要求向其他单位付款,应出具委托付款方面的证据。(公报、建设工程合同、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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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让人在《退股协议书》上签名,但认为130万元退股金太低,要求按审计资产结论计算支付其退股金,这实质为新要约。受让人对出让人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是知情的,也没有提出过异议,可认定同意出让人在《退股协议书》中提出进行审计要求的新要约。(股权转让、解除不成立、证据规则、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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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协议书经经济发展局批准,在工商部门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已被法院判决所确认。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股权转让、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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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决议载明了转让股权的份额为40%,可以推定出让股权为148万元。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等书证,证明公司有净利润288万余元;对利润款有异议,但不愿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和利润计算方法,也不愿审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支付利润款98万余元。(股权转让、证据规则、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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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提供的证据是复印件,但是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向联营体投资,按月收取固定利润,两年后以回购方式收回本金和利润,属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金融法规,应确认无效。(股权转让、证据规则第七十五条、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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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相关股权经工商部门核准已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出让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受让人应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至于出让人是否出资及出资多少,公司是否亏损,都不能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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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转让出资意向书》与《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转让相同数量的股份,虽然转让金额不一致,但由于形成时间不相同,在效力上应当以最后形成的《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的内容作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转让款的确定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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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人的证据为入驻公司后自行审核的结果,无法证实证据的真实性。会计审计报告是全面审计,无法证实转让年度财务报表出让人存在欺诈,解除合同条件不成就。国有产权有偿向非国有企业转让未评估,收购方无权主张合同无效。基于现状和公平的考虑,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股权转让、证据规则、无效不成立、解除不成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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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出让方保证所列债权的完整性、有效性,债权没有超出法定诉讼时效,否则给受让方或公司所造成损失由出让方负责赔偿。受让人承诺函是在股权转让协议经有关部门批准之后发出的,与股权转让没有实质性联系,无须有关部门批准生效。(股权转让、证据规则、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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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全部转让前已经对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也进行了最终确认。股权转让后债务人未支付债务而主张已经抵消,但抵消债务函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期间出具的,未经债权人新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认可,不能认定为债权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股权转让、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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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债权存在的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文书所认定,当事人可以免除相应的举证责任。该原则对和判决书争议的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不可能参加诉讼并进行质证的第三人无约束力。否则就以法院的认证代替了该第三人的质证。(股权转让、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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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挂名、隐名、实际股东)之间对公司的股权归属或者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除应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外,还应根据实际出资情况及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况进行确认。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的,双方未约定股权归属的,出资人可以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权益。(股权转让、股权确认、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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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股权转让合同成立时标的公司有义务向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和办理批准、变更登记手续。此义务并不以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为前提,否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股权转让、合同成立未生效、笔迹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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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协议均已报工商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方及公司的行为已具法定约束力。私下又另行订立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内容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属恶意串通规避国家工商部门的管理,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当属无效,不存在解除问题。(股权转让、证据的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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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出让人提交的银行凭证真实有效,足以证实受让人实际支付转让款108万元。受让人提交的银行分理处存款凭证,没有加盖出具该证据银行的公章,形式要件不合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受让人应支付余款30万及支付约定违约金30万元。(股权转让、约定违约金、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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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音资料有股权受让人欠出让人股权转让款等内容,但是否就股权转让已达成一致并不明确;第三人以居中调解的身份出现,未告知对谈话内容进行录音,且谈话中存在诱导情形。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股权转让、合同不成立、录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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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的董事会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在停业期间进行投资经营活动,应当由董事会决定,否则签订《参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如果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受让人收取的资产是基于《参股协议》履行的后果,则返还财产的请求予以驳回。(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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