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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
· 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不得少于30日,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30天并无不当。自然人无相应的施工资质,其承揽工程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总承包人要求个人承包者撤场的理由成立,个人承包者应当撤出施工现场。(合同无效、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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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部是总承包人设置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的签约行为属职务行为。总承包人的证据不能证明个人承包者私自从发包方处接收草图进行施工,而且,即使如此,项目部的确受到了总承包人的经济处罚,总承包人也无理由请求从个人承包者应得工程款中扣除该罚金,因为处罚与否均属总承包人的内部管理行为,而与个人承包者无关。(分包合同、经济处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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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主张谁举证。承包人提供的合同、结算单及欠款确认书均只有个人签名而无公司盖章或认可,承包人要求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就需要提供充足证据证实个人和公司之间存在代理或表见代理关系,或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确实完成了工程。(分包合同、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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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向总承包人承诺:“如发包人未付工程款,我无权向总承包人追要工程决算款。”该承诺为附条件,在条件尚未成立前,总承包人可以以该书面材料对承包人进行抗辩。(分包合同、附条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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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承包人,其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参照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并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分包、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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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以受到要挟和胁迫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应承担举证责任。(工程分包合同、胁迫合同无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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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主张自己为工程承包人,并依此而产生对于工程款的权利,应该对于该承包人身份问题并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实。(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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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承包进行施工,应认定为无效。个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分包合同无效,总承包单位不能依据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管理费用,总承包单位对其已为分包人代缴了工程税金的事实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可另行解决。(分包合同无效、管理费、税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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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可以要求参照双方之前以工程中标价格所作工程结算金额及程经司法鉴定所确定的工程造价。当事人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分包合同无效、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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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分包合同、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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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承包和发包资质,签订的《协议书》应为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主张权利方应对自己提出的上述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分包合同、合同无效、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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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属无效的法律行为。基于无效承包合同而从个人处收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予返还。法院应该综合案件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工程分包合同、合同无效、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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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施工人员均无劳务作业的施工资质,合同关系应当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主张权利应承担举证责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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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后,发包人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可得利益损失。自认出具欠条的人员为员工,及出具收条的是项目部负责人,该个人行为都为职务行为。(建设分包合同、证据规则、可得利益损失、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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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纠纷签字的签证资料佐证如果为复印件,对方对复印件和签字均不予认可,该复印件证明效力存在问题;监理公司系业主单位聘请,与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依职权对工程量进行现场实测应作为工程量及其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建设工程证据、监理单位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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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使用之日为竣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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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对向对方不发生效力;合同一方通知载明:“委任某同志为该项目副经理,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向对方有理由相信该人员借款用于工程项目是其职务行为。(建设工程合同、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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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方称实际施工人的广场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出返工等要求,在发包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要求扣减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相关意见并非反驳或抗辩,已构成独立的反请求;发包人没有及时付清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合同、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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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撤销权应该在知道或者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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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中分包协议无效,有关管理费的合同条款对双方失去约束力,不能作为调整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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