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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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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书》上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系他人伪造,不能使《担保书》成立生效,公司不因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而产生民事责任。加盖的是以公司贸发部的印章变造后的公司印章,不是公司的正式印章,不当然代表公司的意思。(公报、借款担保、证据规则、合同不成立、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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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出让公告性质为要约邀请。停止挂牌,使缔约行为发生中断,导致要约人期待缔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出让方有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的损失,应以独立的赔偿诉请保护。公告载明为“保证金”,未约定为定金,政府令将保证金作为定金处理的规定,不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公报、土地使用权出让、要约邀请、合同不成立、定金不成立、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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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的《会议纪要》列明的与会方并不包括圳业公司,作为与会的工程款付款义务人在该纪要上盖章的是圳昌公司。该纪要与圳业公司没有直接关系,由于圳昌公司、圳业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圳业公司关于“圳昌公司就是圳业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公报、建设工程、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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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收到的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转变为国家资本金时需要办理批复文件以及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即“贷改投”必须存在一个审批程序,同时还有一个必须明确的出资人问题。否则公司仍应履行偿还其有偿使用的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的义务。(公报、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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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报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未经审批的,应认定合同未生效,而非无效。合同没有履行非合同无效的理由。(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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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又签订《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书》,该补充协议由于没有办理公证,未能满足协议的生效条件,虽然按照补充协议履行了一定的义务,但并不能因此认定《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书》已经生效。仍应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股权转让、成立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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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股权转让合同成立时标的公司有义务向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和办理批准、变更登记手续。此义务并不以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为前提,否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股权转让、合同成立未生效、笔迹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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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让人没有证明其已经取得标的公司股权,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广告行业系限制投资行业,台湾居民投资该产业,投资合同应报国家审批机关审查批准。法庭庭审辩论终结时,讼争合同仍未能取得批准手续,合同成立未生效。(股权转让给你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成立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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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中国公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办理上述法定手续,协议未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合同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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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授权而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的状态,事后未被追认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不存在有效或无效的问题,属于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对相关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亦不存在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无权代理、未生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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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职务之便以对方名义与自己签约,事后未得到对方的追认,所签合同未生效,不具有约束力。(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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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权转让合同没有向审批管理机关进行申请,也未得到审批管理机关的批准,为成立未生效。一审庭审终结前,仍没有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合同成立未生效,合同内容对双方均无约束力。双方对因该无约束力的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成立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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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权转让未向审批管理机关递交转让申请,合同尚未生效。受让人要求出让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享有受让采矿权的全部有形无形财产权益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受让人可就因合同不生效造成的损失等问题另案起诉。(股权转让、未生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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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属公司的重大决策,须经特别程序由公司股东讨论决定,公司章程亦有相关规定。出让人虽为公司股东、监事,但并无权独自决定股权受让事宜。出让人在协议上的签字属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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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音资料有股权受让人欠出让人股权转让款等内容,但是否就股权转让已达成一致并不明确;第三人以居中调解的身份出现,未告知对谈话内容进行录音,且谈话中存在诱导情形。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股权转让、合同不成立、录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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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书面形式订立了《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从履行情况看,受让方已支付定金,且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说明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之中,出让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变更手续。股东名称的变更问题只需在工商登记中履行相关手续即可,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的成立)
人气:3017
· 股东从公司取回全部所有者权益金的行为,系股东撤回出资的行为,并不是公司利润的分配。股东从公司撤回出资的情况下,即可以是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也可以是由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约定撤资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不意味着是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合同、股东撤资、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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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协议书上出让人的签字非其本人签字,而为他人所签且未取得本人的同意,故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并非出让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未成立。(股权转让协议、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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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客入住宾馆,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门口失窃,宾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管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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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没有规定公司公章一定要备案,也没有禁止一个公司只可以使用一个公章,以合同上所盖公章否认合同关系无事实依据;案件审理需要考虑案件的整体证据。(合同成立、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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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中,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是合同实际履行,合同成立;负责人收取货物,是职务行为。(合同成立、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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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裁定书认定的个人挪用公司公款8000万以个人名义委托证券公司理财,虽然委托理财合同以个人名义签订,但因该个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该越权行为使公司与证券公司发生了相应的法律关系。如果公司追认该越权行为,则其可依据委托理财合同向证券公司主张权利。个人的犯罪行为并不影响公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承认及其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主张民事权利。(合同成立、委托理财、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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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合同法一般原理,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合同的成立,取决于合同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形成最终合意。委托人诉请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则完全基于由受托人转交的第三人向受托人出具的《承诺函》。该《承诺函》显然不能反映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对于债务承担的合意,双方据此亦不能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成立、担保合同、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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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单》反映的买方是“景福行”, 工商部门的《查询证明》初步证实“景福行”不存在的情况下,故认定《送货单》签名的一方为买方则并无不可。(合同成立、主体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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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货单名称为施工场地,并由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签收,无证据证实施工方的相关材料有其他来源,商业实践惯例上应视为施工承包方购买。事实造成债权人在客观上难以区分职务行为所代表的主体,应尊重债权人的主张,由债权人来选择与其发生交易的主体更有利于保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合同的成立、主体的确定、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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