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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 两公司属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均由同一人任法定代表人,一公司借款5万元未归还,法定代表人以另一公司名义向被上诉人出具了还款计划书,另一公司应对此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既已承诺还款,就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借款主体不同、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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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借贷合同关系属无效合同;对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责任,所主张的车旅费、工商档案查询费、律师代理费应当自行承担;《公司法》第六十四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承担举证责任,经法院释明后,股东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合同无效、一人公司和股东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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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据以及形成的法律关系,起诉时将案由定性为不当得利明显不当,不符合《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定义及特征。经法院释明权告知后,变更为借款合同;虽未签订借款合同,但出借120万元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形式要件上的缺失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成立。由于企业之间拆借款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当认定其无效。(借款合同无效、不当得利、法院释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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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并不影响借款到期后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双方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当然也无效。(企业间借款无效、利息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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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主张对方借款100万元,要求对方返还,因对方否认与公司存在借款关系,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亦不足以证明对方收到的100万元是公司的借款,故不能认定公司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借款合同、举证责任、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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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没有加盖其公司公章,但对方存入公司银行账户内249.6万元款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企业借贷法律关系;一方述称对方提供虚假证据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该事实与借款纠纷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导致借款纠纷案件应移交公安部门侦查。(企业间借款、合同成立、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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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间借贷关系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未合法取得经营信贷业务许可的民事主体,依法不得从事对其他企业借贷业务,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监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故款项应予返还。(企业间借款合同、合同无效、未主张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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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虚构的单位为另一方当事人,实际将款项借给自己分支机构使用,该合同无效。(借款合同、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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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借款合同当事人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贷款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借款人还款 。(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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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实不符的借款合同中不应由实际借款人负还款责任 。(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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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中贷款借据的回单不具有合同效力。(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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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利息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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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偿还,借款合同的担保方替借款人偿还欠款及利息后,有权向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借款人的投资方追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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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保证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借款合同、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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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不能以借款合同是格式合同为由对其中不会引起不同理解的合同条款要求适用其他解释方法。 (借款合同、合同解释、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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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不能以其对借款人的抗辩对抗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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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确了投资兴办公司超支部分由股东各方按投资比例借款承担,同时规定了还款顺序,返还借款应该按约定进行,否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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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盖章,不表明其愿意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表明其认可原债务的存在并确认收到催款通知,属于对民事债务关系的自认,可以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债务关系,应支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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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责任为严格的民事责任,必须以双方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通过书面形式才能成就;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已不存在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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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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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质证,经质证后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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