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师官方微信 陈志合同律师官方微博
合同律师网LOGO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咨询电话15800323008 13166335825(即微信)
合同律师邮件 582557938@qq.com
合同律师网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律师成功案例 智坚律所 智小小太极 联系合同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
·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合同中合同中没有列明具体事项,应属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不明确,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确定。委托人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居间合同、附条件合同)
人气:3151
· 居间人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后,就已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可以行使全面支付报酬的请求权。居间合同关于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支付第二笔报酬的约定,仅是双方对付款条件的约定,委托人故意使支付佣金的条件不能成就的,则应视为支付佣金的条件已成就。(居间合同、附条件合同)
人气:4371
· 居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居间合同后完成了居间义务。委托人在合同上签字只能代表其作为个人委托,其他人和委托人事实上通过居间人也达到了目的,但在外部对居间人的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只是签订合同的个人,并不能因此推定其他人同时亦委托了居间人。(居间合同、合同的相对性)
人气:3472
· 居间人未促成委托人和案外人合同成立,没有证据证明是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不得收取报酬,但可以要求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对于居间人的费用不予认可,则债权债务无法抵销,居间人可以另诉解决。(居间合同、费用的举证义务)
人气:3916
· 委托人和居间人签订的合同为“咨询合同”,合同约定居间人的义务是配合委托人协调各种关系由于协调关系的内容并不明确,因此,可视为对委托人在该项目中全部关系的协调。法院要求居间人陈述其具体内容,委托人对于居间人协调关系的服务质量又提出异议,法院可以情况依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对咨询费数额酌情予以降低。(居间合同、举证责任、公平原则)
人气:2602
· 居间人举证了居间为委托人完成的业务量并要求支付居间费用,委托人有异议或认为已经支付了居间费用,应承担举证责任。逾期付款的利率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至50%作为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居间合同、银行贷款利率的确定)
人气:3512
· 居间合同提供的是商务咨询服务,并不适用关于房屋租赁中介的相关规定。居间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促成了委托人与案外人签约,完成了其应履行的媒介服务,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委托人以居间人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委托人和案外人签订合同后又解除合同,不影响居间人要求居间报酬。(居间合同、撤销不成立)
人气:2787
· 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人筹备期间以公司名义向居间人出具了委托书,应认为合同成立。 居间方已经成功地促成委托人与案外人合同的订立,居间行为已经完成。(居间合同、职务行为)
人气:2755
· 委托人和居间人都对条款理解存在分歧,因此约定并不明确。居间人安排委托人和案外人于某日前签订合同,如果委托人未在某日前签订合同,不是居间人所能控制。在委托人在某日之后和案外人签订了合同,在米有其他居间人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应认定居间人履行了义务,委托人应该支付居间费用。(居间合同、证据的认定、条款的解释)
人气:2525
· 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的承诺书表明双方存在居间合同关系,承诺书明确如果委托人品牌中标,应支付服务费,后委托人的授权公司中标的产品为委托人的品牌,委托人的目的达到,委托人有义务支付居间服务费1 49万元。(居间合同、合同的成立)
人气:3690
· 房屋转让的居间行为已经完成,就应当支付居间费用,是否具有房屋中介资格并不影响双方居间合同的效力;房屋转让协议没有完全履行,应按另一法律关系处理,要求返还中介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居间合同、合同无效不成立)
人气:3503
· 居间合同认定有效,依约提供信息予公司促成公司与第三方签订并履行交易,公司应按约定支付报酬予居间人;公司职员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居间合同、职务行为)
人气:2972
·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即为居间合同,自然人从事居间活动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居间合同、合同无效不成立)
人气:3087
· 虽然没有居间合同,但负责人员出具的承诺书表明双方成立居间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虽然一方提举了对方在其它案件中认可,但对方在其它案件中的诉称意见不能作为对本案事实的自认,且一方也未提举人民法院已经确认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的生效裁判文书或其它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居间合同、证据规则、职务行为)
人气:3576
· 居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受益人应该支付报酬,而投资协议为另一法律关系,在投资协议的效力未经确认之前,即使该协议如受益人所述为企业间拆借协议而无效,按照“禁止发言”的一般法律原理,受益人不能通过主张自身的行为不合法,进而主张合同无效而豁免支付居间费用的不当得利。(合同无效不成立、居间合同、禁止反言原则)
人气:2779
· 房屋中介公司有能力核实出租房屋及出租人的真实信息,却未核实导致承租人受到损失,属于怠于行使居间人应尽的义务,应返还承租人交付的服务费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附随义务、居间合同)
人气:2592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页次:1/1页 共有16条信息 转到: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合同法律咨询中心 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诉讼法律网 天涯社区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上海高级法院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
北京法院网 浙江法院网 安徽高级法院网 江苏法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工商管理局 上海检察院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被强制执行人查询
爱建网 金融界 丁丁地图 赶集网 搜狐
雅虎 新浪 百度 谷歌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上海申诉网 陈志合同律师博客

版权所有: 上海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2010-2021 www.htf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沪ICP备09069354号
合同法律师;合同律师;上海合同法律师;上海合同律师
技术支持:爱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