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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合同
· 政府先后向银行出具《承诺函》,内容“负责解决”、“不让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并无明确的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意思表示。后双方又形成会议纪要,银行从未要求政府承担保证责任。《承诺函》并不构成我国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公报、担保不成立、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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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外人凭盖有卖方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与买方口头订立油品买卖合同;卖方称案外人无权代理该公司从事业务活动,但却不否认授权委托书和提货单上公章的真实性,案外人涉嫌犯罪不影响,应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公报、买卖合同、表见代理、刑民交叉)
人气:4673
· 对于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决定主持质证。相对方认为证据提交已超过举证期限,不同意质证,并不影响法院根据个案情况对该二审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审查和采信。(公报、借款担保、诉讼时效、证据规则、法院认定新证据的特例、改判)
人气:2017
· 审计厅进行审计后的内部审计调查报告,属性为书证而非司法机关委托审计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拒不提供原始财务账目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但并不能必然推导出虚假出资的结论。(公报、出资合同、举证责任、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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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认为协议中债务数额,系依据合同中关于利息约定的无效条款计算而来,应确认该数额无效。但协议系双方协商的结果,约定应视为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放弃权利的行为并未损害公共利益,亦未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要求确认无效,无法律根据。(公报、无效不成立、无效的认定、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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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来水公司称签订保证合同时受到了欺诈、胁迫,应承担举证责任,担保人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并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人的保证不应系因地方政府指令而确认无效。自来水公司属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虽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但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公报、担保合同、撤销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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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不影响债权人和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债权受让人称签约时并不了解出让人和第三人之间协议的内容,也仅能视为对自己享有权利的放弃,并不能证明出让人故意隐瞒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公报、债权转让合同、欺诈不成立)
人气:2218
· 签订预约合同后,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了磋商,无法就条款达成一致,致使本约不能订立,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在预约合同所指的违约情形内,预约合同应当解除,已付定金应当返还。当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公报、房屋买卖、定金、格式合同、改判)
人气:1888
· 合同约定“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便不得再重复立案,从而排斥了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公报、诉讼程序、约定管辖)
人气:3088
· 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预售的房屋外有装饰钢梁。实际交付的房屋窗外却有装饰钢梁遮挡,属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安装钢梁是否经过行政审批与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不构成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公报、房屋买卖、违约、证据规则、改判)
人气:1977
· 信用证在无贸易背景下开立,是虚构进口事实、骗开信用证套取国家外汇的行为,应认定无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担保人的过错不应是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担保人的过错应当包括: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公报、担保合同、无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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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支机构虽不是法人,但依法设立并领有营业执照,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住所地法院对争议依法享有管辖权。(公报、诉讼程序)
人气:1887
· 签约一方主体,对其主张的合同撤销权负有法律上履行提供《协议书》原件的义务,未能提供原件,且认为对方提供的合同为伪造,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显失公平的具体标准,主张合同约定的房产价格显失公平,应符合撤销的法定要件。(公报、房屋买卖合同、证据规则)
人气:1961
· 在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不一致,行使释明权遭到原告拒绝后,法院不应作出实体判决,而应驳回原告起诉。法院对原告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予以裁判,既替行了原告的起诉权利,又剥夺了被告的抗辩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公报、诉讼程序、改裁)
人气:2609
· 合同约定不明应结合全文进行解释。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之前,单方终止《房产包销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合同不能实际履行所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参酌过错程度及损失程度后确定,应赔偿包销溢价款650万元。(公报、包销合同、约定不明、解释、解除不成立、双方过错、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改判)
人气:1850
·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其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已经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公司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具有诉讼权利。公司在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代表公司的职权。(公报、诉讼程序、改裁)
人气:1702
· 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在规范性文件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国务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关于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应当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该规定与合同效力没有关系,不能依据规定确认资金拆借合同无效。(公报、借款担保、无效不成立、改判)
人气:2216
· 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来主张转让行为无效的,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是否行使这一权利,应当由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决定。抵押人只有通知、告知、提供相应担保、清偿担保债权等义务,没有据以起诉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的权利。(公报、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
人气:1806
· 拍卖师在2670万元价位上落槌前,没有向全体竞买人公开报价,也没有进行三次报价,违反了拍卖活动的法定程序和公开、公正的原则,属于无效承诺。 “三声报价法”是拍卖行业的惯例,行业惯例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被认同,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违反了该惯例,为无效行为。(公报、委托拍卖、无效、改判)
人气:1627
· 银行利息是主债权的收益,属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转移而同时转移。债权虽经两次转让,但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债权转让之后的利息,银行可以主张利息。(公报、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的利息)
人气:2002
· 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依据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前案诉讼请求为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合并之诉,后案诉讼请求中的给付内容与前诉内容并不相同,故后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应予受理。(公报、诉讼程序、改判)
人气:3267
· 委托人解除对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关系,属于法定解除权,解除行为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赔偿直接损失166万元。当事人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程度和后果不能等同于当事人故意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宜对“赔偿损失”作扩大解释,受托人要求可得利益损失无法支持。(公报、委托合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不支持)
人气:2301
· 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投资,证券公司对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不仅负有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而且负有法定妥善保管义务。当客户账户内证券或资金被证券营业部挪用后,客户有权选择违约或侵权诉由提起民事诉讼。(公报、违约与侵权、诉讼程序)
人气:1870
· 两份借款合同均已到期,一并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约定了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时聘请律师,约定律师风险代理,未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应以最终案件执行终结或债权受偿时才能确定。应待案件最终执行完毕后,由守约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另行主张律师费开支。(公报、借款合同、诉讼程序、律师费的约定支付、改判律师费)
人气:1907
· 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政府机关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约定为附条件,不符合附条件的规定。解除权在实体方面属形成权,在程序方面为形成之诉,当事人没有提出该诉讼请求,法院不能径行裁判。(公报、土地使用权转让、附条件合同、无效不成立、履行不能、诉讼程序、改判)
人气:2158
· 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投保人隐瞒了自己在其他保险公司多次重复投保的实际情况,做出了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答复,违反了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不退还保险费。(公报、保险合同)
人气:1982
· 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支付了打折票款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退票和转签,但不能剥夺旅客在支付了票款后享有的按时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的权利。航班因不可抗力延迟起飞时,航空公司就有义务向旅客告知,未尽告知和提醒义务造成旅客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公报、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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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管辖权有关的三份合同中前两份有仲裁条款,第三份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也没有将其列为另两份合同附件或接受另两份合同仲裁管辖的约定。三份合同的主体不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尽管三份合同的产生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并不能因此否认三份合同的各自独立性。依据第三份合同起诉至法院,法院有管辖权。(公报、资产转让合同、诉讼程序、改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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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当事人对选择仲裁机构的问题发生了争议,并没有重新达成补充协议,未对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予以选定,此约定有关仲裁事项的条款为无效条款,争议案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公报、买卖合同、诉讼程序)
人气:1889
· 对生效判决不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才能对案件重新审理。否则,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受该生效判决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否则应该予以裁定驳回。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认定和处理。(公报、房屋买卖、诉讼程序、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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