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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案例要览合同
· 房地产公司的多次转包销行为,使包销基价在一天内由4000/平方米飙升至7000元/平方米,实为国家明令禁止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之行为。导致该房产所面对的广大的不特定的买受人购房权益受到损害,转包销行为损害了由普通购房者的共同利益所体现出的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要览、房屋包销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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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中债务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到债权人和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明确为自己设定了以自己拥有的资产抵偿债务的义务,债务人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特征。(要览、第三人代为履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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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局提交的公司成立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能够证明公司对成立企业已拨付足额的注册资金,使其符合企业法人条件,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已成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邮政局作为公司的开办单位,只应对所开办的企业承担法律明确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而不应再对公司开办的企业承担责任。(要览、连带责任不成立、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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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明知北京分公司注销的事实,并没有向客户进行说明,其有明显的恶意和欺瞒。欺诈属于意思表示瑕疵制度,是针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而言的,虽然欺诈的内容需要与合同内容相关,但是是否构成欺诈与合同是否能够得到履行并无当然的联系,不能因合同能够履行就作出不构成欺诈的判断。(要览、代理合同、欺诈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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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已依约交付了3年的网址注册费15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公司未能履行通用网址的注册义务。公司虽辩称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系行业管理部门对客户申请注册的网址名词在限制注册后又调高了注册价格为15000元,属于情势变更,但是客户并无过错。公司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要览、服务合同、情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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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监控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指定特定人进行交易,受托人在第三人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也不符合证券公司一般办理股票转出业务的手续的情况下,没有尽到监控义务,致使第三人将委托人账户的股票全部转出,造成了委托人损失及利息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览、监管账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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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经法院调解解决,承租方经营损失丧失诉权,对装修损失可以诉请。虽然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装修是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属于善意添附,出租人从添附中获得利益,应当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法院可以酌情按价格鉴定结论50%的标准补偿。(要览、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后的装修损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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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捐赠条款从属于整个协议,捐赠行为是取得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的对应条件。捐赠行为不是独立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之外的民事行为,该捐赠条款因整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而无效,接受捐赠方应该返还。(要览、无效、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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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公司应对乘客履行相关法定附随义务。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均应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保障旅客权利的正常行使。航班晚点期间,旅客长时间无人安排、接待,航空公司存在明显的管理调配不当之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要览、航空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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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房屋协议后的交易过程中,买方所付的房款均由中介公司向买方出具收条,卖方收到的房款也都是向中介公司出具了收条,足以认定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居间合同关系,而且还存在着代理双方进行收付款的行为。买方向中介公司支付房款,可以视为是履行了合同义务。(要览、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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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委托人的资金及股票作为其对第三人借款的担保,违反有关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第三人和委托人的合同及《股票监督管理协议》,同委托协议不属同一合同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要览、委托合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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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机构在拍卖时不知道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所提交的拍卖规则证明在拍卖时已声明对拍卖标的的品质或数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机构公司在拍卖时对拍卖标的瑕疵不存在过错且已声明不保证,买受人以拍卖物品有瑕疵要求拍卖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要览、拍卖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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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已按照约定给付行纪人代销费作为提供服务的报酬,行纪人不能要求再支付工资及销售物品的税款、仓库租金、等。(要览、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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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房者未能遵循公安局的意见书“应将两房出租或出售给一家使用”,导致购房者购买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必需的消防通道被堵塞,消防验收不能通过,茶餐厅无法继续经营,售房者未全面履行主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造成的购房者已经赔付给承租人的房屋装潢费用损失以及房屋租金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要览、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后合同义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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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必须在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变更权,逾期该权利消灭。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主张租赁合同显失公平,应提供证据证明。(要览、房屋租赁、以显失公平撤销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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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作为住宅区建筑物的其中一名区分所有权人,享有对公用停车场等住宅区配套设施的使用权,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妨碍业主对停车场的共同使用权,业主是否交纳管理服务费属另一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可以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要览、物业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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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未违反约定、构成迟延,则另一方不履行购销合同义务则构成违约,应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双倍返还定金款36.72万元。(要览、合同订立的时间、定金、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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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生效后经协商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债权人已经失去了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基于未履行庭外和解协议这一新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要览、买卖合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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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线电话属泗洪电信公司业务,小灵通属宿迁电信公司业务,它们与客户之间形成了两个独立的合同法律关系,将其绑在一起付费是可行的,但一个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应由合同双方去解决,不应影响另一个正常合同关系的履行。(要览、电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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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认为对方向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就是其支付价款的证据,不能认为发票的主要功能就是收款收据。开具增值税发票是纳税主体发生交易时的法定附随义务,增值税发票的主要功能并非收款收据,当事人是否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可由其他证据加以充分证明,增值税发票并非已经支付货款的充分证据。(要览、定做合同、证据规则之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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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的主管范围只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的民事诉讼,没有赋予民事审判程序对执行程序的审查权。对执行程序异议应当通过法院执行机构审查解决,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要览、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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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依法定或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经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合同解除权应当与其他形成权一样,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如经过合理的期限而不行使,则解除权归于消灭。(要览、房屋买卖、解除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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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绑架人进入酒店前已失去了人身自由,在酒店被害身亡不是外来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而是事前已经控制其人身自由的侵权行为人故意追求的结果,酒店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护与受害人被害身亡无因果关系。但酒店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彻底予以排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要览、附随义务至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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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双方并未对具体的名称以及经费进行明确约定,协议仅能说明双方有再次继续合作的意向。双方虽涉及到同意支付一定费用,仅是就给付的具体数额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具体数额由法院予以酌定。(要览、合同不成立、缔约过失责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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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是指买卖行为因尚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而不能彻底完成,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合同履行目的,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得据此确认房屋的买卖关系无效。(要览、房屋买卖、无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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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水质处理设备属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设备,应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及应有检验合格证明和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证明。无资质而生产、销售水质处理设备的行为不属于一般的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有损公共利益,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要览、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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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以逾期支付修理费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计算,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违约金,该违约金过分高于利息损失,违约方没有请求法院减少,法院不予减少。(要览、修理合同、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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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依据政府《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引资奖的规定,起诉主张权利,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的范围。个人与开发区管委会间不存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个人的主张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无法获得救济,其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支持亦不属于法院应当审理的范畴。(要览、合同的成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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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买受人与破产清算组的破产资产买卖协议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原因行为,但更重要的是在依附于而又相对独立于破产资产买卖这一原因行为而存在的第三人约款,即约定由资产买受人履行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原破产企业在册职工进行依法安置的义务。第三人约款相对独立性使利益第三人对资产买受人依约定取得了直接请求权。(要览、买卖合同、无法归类的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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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主张其受公司委托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公司系实际借款人,个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个人提交了公司的委托书只能证明公司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不能对抗个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借款协议并签收所借款项这一事实,不能认定公司系实际的借款人。(要览、借款合同、证据规则、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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