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师官方微信 陈志合同律师官方微博
合同律师网LOGO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咨询电话15800323008 13166335825(即微信)
合同律师邮件 582557938@qq.com
合同律师网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律师成功案例 智坚律所 智小小太极 联系合同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争议的诉讼程序
 
  
 
合同争议的诉讼程序 >>
在公司股权变更过程中,负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义务的主体为公司,而非股权转让方或其他人。(股权转让合同、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合同的履行、诉讼程序)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   人气:2372   合同律师网 合同法律师咨询 合同律师服务



邱晓雯诉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朝民初字第16995号

  
  原告邱晓雯。
  
  委托代理人赵秀娟。
  
  被告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亚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二松,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向东,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晓雯与被告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民航建设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晓雯诉称:双方当事人于2005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民航建设公司将其拥有的北京瑞弗莱格民航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弗莱格公司)30%股权,以原出资额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邱晓雯。2005年6月8日,瑞弗莱格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述股权转让事宜,且邱晓雯已向民航建设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但至今尚未完成股权过户手续。故邱晓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民航建设公司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瑞弗莱格公司30%股权过户至邱晓雯名下,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民航建设公司辩称: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是瑞弗莱格公司,而民航建设公司没有义务为邱晓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民航建设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办理产权交易凭证需要在产权交易所挂牌,还需要上级主管单位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批准。民航建设公司愿意协助邱晓雯办理相关手续,但上级主管单位是否会批准就不确定。
  
  本院认为:在公司股权变更过程中,负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义务的主体为公司,而非股权转让方或其他人。在邱晓雯与民航建设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中,邱晓雯要求民航建设公司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邱晓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任 颂
            二○○九 年 四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韩晓薇


[返回]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合同法律咨询中心 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诉讼法律网 天涯社区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上海高级法院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
北京法院网 浙江法院网 安徽高级法院网 江苏法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工商管理局 上海检察院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被强制执行人查询
爱建网 金融界 丁丁地图 赶集网 搜狐
雅虎 新浪 百度 谷歌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上海申诉网 陈志合同律师博客

版权所有: 上海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2010-2021 www.htf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沪ICP备09069354号
合同法律师;合同律师;上海合同法律师;上海合同律师
技术支持:爱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