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师官方微信 陈志合同律师官方微博
合同律师网LOGO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咨询电话15800323008 13166335825(即微信)
合同律师邮件 582557938@qq.com
合同律师网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律师成功案例 智坚律所 智小小太极 联系合同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
 
  
 
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 >>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且合伙企业属于人合性质的企业,在未经合伙人明确授权,亦未得到追认的情况下签订的《矿山股份转让协议》应属无效。无效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协议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无效)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   人气:2326   合同律师网 合同法律师咨询 合同律师服务



吴德良与云龙县功果村蘑菇场金矿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云高民二终字第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德良。
  
  委托代理人王克勤、高伟明,云南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龙县功果村蘑菇场金矿。
  
  负责人潘振武,该矿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纳玲,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吴德良因与被上诉人云龙县功果村蘑菇场金矿(以下简称金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中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德良的委托代理人王克勤、高伟明,被上诉人金矿的委托代理人纳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2007年2月8日,金矿法定代表人潘振武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赵启宇代理金矿对外联营、转让有关事宜。同年8月6日,吴德良与赵启宇、郑昆林签订《矿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以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款项均为人民币)价格将金矿全部股份转让给吴德良,吴德良负责请律师办理证照手续。金矿系个人合伙企业,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由潘振武出资30万元,高炯出资20万元。吴德良以金矿拒绝履行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矿继续履行《矿山股份转让协议》,并按《矿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办理法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原审法院认为:金矿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赵启宇对金矿对外联营、转让有关事宜,被委托人赵启宇应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赵启宇以其个人名义转让金矿股份,赵启宇不是合伙人,且股份转让应由合伙人自己行使处分权,赵启宇无权处分高炯合伙份额,代理人行为超越代理权限,事后权利人也未追认,故赵启宇签订的协议无效;吴德良提交交纳3万元定金的收据系复印件,吴德良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对其真实性无法确定,该证据不作定案证据使用。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吴德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吴德良承担。
  
  原判宣判后,吴德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赵启宇是金矿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并非是其本人进行转让。《法人授权委托书》是由金矿委托授权,金矿自然代表该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因此,赵启宇有权处分高炯的合伙份额。《矿山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金矿收取了吴德良的3万元定金,证明金矿对转让事宜已认可。
  
  金矿答辩认为原判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二审中,除吴德良认为高炯是金矿的挂名股东,实际股东是潘振武、赵启宇、郑昆林以及金矿认为其《矿山股份转让协议》并未签订过之外,双方当事人对原判确认的本案其他事实均无异议,对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归纳双方的诉辨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矿山股份转让协议》是否存在及其效力问题。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吴德良向本院提交了:2006年3月19日由潘振武、赵启宇、郑昆林签订的一份《协议书》,欲证明此三人是金矿实际投资人与合伙人。金矿质证认为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不能确认,高炯是工商登记的合伙人,应当以工商登记为准。
  
  金矿主张给予赵启宇的授权是联营和转让,但赵启宇进行的是股份的转让,超越了代理权;股份转让应当由合伙人自己来转让或由合伙人授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股权全部转让,违反《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该协议因违反法律而无效。其无新的证据向本院提交。
  
  本院认为:一、吴德良虽主张潘振武、赵启宇、郑昆林是金矿的实际合伙人,但从工商登记材料看,磨菇场金矿系个人合伙企业,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由潘振武出资30万元,高炯出资20万元,现金矿发生纠纷,合伙人身份认定应当以工商登记为准。本院对吴德良提交的协议书不予采信。二、关于《矿山股份转让协议》是否存在的问题。吴德良在一、二审中均出示了该协议原件,该协议第6条约定“本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金矿虽然认为几份协议中的签字有不一致的地方,但并未申请对“潘振武”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对该份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三、关于《矿山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2007年2月8日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仅有金矿及其负责人潘振武的签字盖章,并无合伙人高炯的签名。2007年8月6日,赵启宇是在没有全体合伙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与吴德良签订的《矿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金矿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吴德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且合伙企业属于人合性质的企业,赵启宇在未经高炯明确授权,亦未得到高炯追认的情况下签订的《矿山股份转让协议》应属无效。无效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案协议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吴德良提交的交纳3万元定金的收据仅有复印件,未能提供原件核对,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正确。吴德良关于金矿已经收取了定金、协议应当继续履行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判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得当,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60元,由吴德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建华 
审 判 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黎泰军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容庆 
 


[返回]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合同法律咨询中心 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诉讼法律网 天涯社区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上海高级法院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
北京法院网 浙江法院网 安徽高级法院网 江苏法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工商管理局 上海检察院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被强制执行人查询
爱建网 金融界 丁丁地图 赶集网 搜狐
雅虎 新浪 百度 谷歌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上海申诉网 陈志合同律师博客

版权所有: 上海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2010-2021 www.htf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沪ICP备09069354号
合同法律师;合同律师;上海合同法律师;上海合同律师
技术支持:爱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