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买卖合同及质量争议案
案情:上海某公司为深圳某公司提供电器产品,出于长期合作的考虑,上海某公司给予深圳某公司一定的帐期。由于业务量较大,所以很快就达到一百多万。但是就在上海某公司提出支付货款时,深圳某公司提出了产品质量有问题并且导致了其损失,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60万元,如果上海公司答应该要求,则同意支付剩余的货款。上海公司则不同意赔偿任何损失,协商未果后,上海公司找到陈志律师。
从案件事实来看,上海公司首先需要证明深圳公司拖欠一百多万的货款,而这一问题的证明涉及到合同、订单、送货单、入库单、增值税发票等一系列的证据。其次,上海公司应该考虑到如果起诉,则深圳公司处于诉讼策略的考虑,无论是否真的有损失,一般都会提起反诉。至于反诉质量问题是否能够成立,就要看深圳公司提供的证据了。
上海公司经过充分的准备后,起诉到法院,果然,深圳公司提出了反诉要求赔偿损失60余万元。双方都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开庭后,对于拖欠的货款的认定其实是非常简单,没有多少疑问,但是对于质量问题存在的赔偿,则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因为首先,深圳公司并没有全部都是使用上海公司的产品,也无法证明没有使用其他公司的产品,其次,深圳公司是以和解的方式和其客户达成的赔偿协议,这样的赔偿协议对上海公司是否有约束力是一个疑问,因为该协议不能确定就是上海公司提供的质量问题,有可能是深圳公司其他的产品部件有质量问题,退一步说,就算有损失,也未必就有深圳公司赔偿的数额那样高。
案件在深圳经过三次开庭,耗时一年半,最后双方都做出让步并达成调解协议,深圳公司支付上海公司货款,违约金和利息都不再支付,深圳公司也不再主张损失的赔偿。
从案件事实来看,深圳公司可能的确是对其客户进行了赔偿,也极有可能是上海公司产品的质量问题,但是深圳公司要证明这一问题,应该充分举证,如对使用上海公司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进行现场鉴定,如深圳公司和客户通过诉讼,让法院进行判决或者调解。没有履行该步骤,很难说就是上海公司存在质量问题。因为深圳公司出售给客户的产品中,只有不一部分是上海公司提供的,存在着是其他的问题,而希望上海公司买单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