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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欲出国,同某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该中介公司为其办理签证提供中介咨询服务,后某某支付 了相应的费用。
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从合同签订之日九个月,中介公司都未依照合同约定提供任何服务,也未有任何告之某某关于事务进展的情况。
无奈之下,某某找到陈志律师,从案情来看,中介公司应该履行义务并且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在已经九个月都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某某可以解除合同,于是陈律师向中介公司发出律师函,表示解除双方的咨询服务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其已支付的相关费用。某某和中介公司经过商未果后,某某于中介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三个月才诉至法院。中介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仔细的分析了案情,并咨询了律师,可能是感觉败诉风险非常大,所以主动的调解,返还了某某所有已经交纳的费用。
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解除,如果某某不是通过律师发函解除,而是贸然的起诉至法院,中介公司会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公司愿意办理相关的事宜,加上某某这边其实也有一定的协助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则案件的结果可能就没有本案处理的这样完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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