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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祥诉辽河化工运输公司所购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要求退车还款并赔偿损失案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   人气:1274   合同律师网 合同法律师咨询 合同律师服务



刘立祥诉辽河化工运输公司所购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要求退车还款并赔偿损失案

 

关键词: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年第4辑,总第34辑,第167172页

盘锦市双台子区法院查明:

1998年12月26日,刘立祥(原告)在盘锦辽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公司(被告)处处理闲置车辆的拍卖中,以56000元购得被告辽宁L05464号进口丰田客货车一辆。中标后,原被告签订协议:原告交押金5000元,三天内付全款;提车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汽车转籍手续,逾期不转籍,被告将会同车管部门强行办理过户转籍手续。12月28日,原告交纳了56000元购车款,并支付评估费1600元。原告提车后维修支付13260元,车检费200元。在原告向车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转籍手续时,车管部门依据公安部公通字(1998)67号明传电报通知关于进口汽车一律不准办理转籍过户手续的规定,拒绝为原告办理。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被告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公安部明传电报并未规定进口车辆永久性不给办理转籍,更没有规定不准买卖。

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因违反公安部强制性规定,双方约定的转籍期限内不能办理转籍手续,所达成的协议无效。原告要求的退车还款应予支持。因汽车没有办理转籍过户,汽车的所有权没有依法转移给原告,原告在提车后所支付的修车费及交易费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购车协议无效,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56000元,押金5000元,赔偿原告修车费13260元,评估费1600元,车检费200元。

    

 

 

 

 

 

 

 

 

 

 

 

 

 

 

 

 

 

刘立祥诉辽河化工运输公司所购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要求退车还款并赔偿损失案

 

【案情】

 

  原告:刘立祥。

  被告:盘锦辽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公司。

  19981226日,原告刘立祥在被告盘锦辽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公司处理其闲置车辆的拍卖中,以56000元的价格竞得被告辽L05464号进口丰田客货车一辆。中标后,原、被告双方签订购车协议,约定:买方中标后交卖方押金5000元,在买卖成交后三日内买方付清全部车款方可提车;提车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汽车转籍手续,卖方退还押金;逾期不转籍,卖方将会同车管部门强行办理过户转籍手续,5000元押金将不予返还。原告当即向被告交付押金5000元。1228日,原告向被告交齐购车款56000元,并支付评估费1600元。原告提车后对所购车辆进行了维修,共支付修车款13260元、车检费200元。在原告向车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转籍手续时,车管部门依据公安部公通字(199867号明传电报通知关于进口汽车一律不准办理转籍过户手续的规定,拒绝为原告所购车辆办理转籍过户手续。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退车还款,因被告拒绝承担原告支付的修车费、交易费等,双方协议不成,原告遂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被告退车,由被告返还购车款56000元、押金5000元,并赔偿损失15060元。

  被告盘锦辽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公安部明传电报并未规定进口车辆永久性不给办理转籍,更没有规定不准买卖。原告应当认真履行购车协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购车协议因违反公安部强制性规定,双方约定的转籍期限内不能办理转籍过户手续,所达成的协议无效。原告要求退车还款应予支持。因汽车并没有办理转籍过户,汽车的所有权没有依法转移给原告,原告在提车后所支付的修车费及交易费等应由被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该院于199948日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所签订的购车协议无效。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所购丰田汽车及随车证件退还被告,被告同时将购车款56000元、押金5000元退还原告。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修车款13260元、评估费1600元、车检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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