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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献云诉杜来提乡卫生院用以抵债的车辆不能交付过户手续请求解除抵债协议另行偿还债务案 关键词:违反强制法无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3辑,总第41辑,第127—134页 布尔津县法院一审查明: 杨献云(原告)承建了布尔津县杜来提乡卫生院(被告)的建筑工程。因被告无资金给原告,双方于1996年6月15日签订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用其新H-02137号北京吉普车抵扣原告工程款115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交付行驶证等办理过户手续需要的有关证件,导致原告无法上路行驶。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支付从1996年月至今汽车不能营运的损失11400元。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将车归还被告,被告清偿欠款115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双方协议有效。被告没有履行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被告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明知车辆手续不全,已实际占用车辆一年零八个月,车辆难以回复,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车辆归原告所有,双方到车辆管理部门补办过户手续,费用各承担一半。 原告不服上诉,阿勒泰地区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生效后,原告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察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伊犁哈萨克分院提起抗诉,认为车辆系蔚新民所有,被告从其处购买后,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所有权没有转移,被告无权处分该车辆。被告将不属自己的车辆抵给原告,双方亦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属非法交易,故提出抗诉。 阿勒泰地区中级法院查明被告对车辆没有所有权,原告占有车辆期间保管不善,车辆已经严重损害。法院认为:车辆非被告所有,未办理过户手续,故协议无效。被告对此付主要责任。原告保管不善致使车辆已经失去原状,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决原告车辆返还给被告,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500元。 本案例的“责任编辑按”似乎认为本案不构成合同无效,应该是合同履行不能而导致解除的问题。 杨献云诉杜来提乡卫生院用以抵债的车辆不能交付过户手续请求解除抵债协议另行偿还债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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