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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公司诉礼才公司应依其签字盖章的《决算说明》和《付款协议》给付欠付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款案 关键词:撤销合同不成立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2辑,总第40辑,第214—226页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查明: 1997年11月23日,上海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和上海礼才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一份《储运仓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杨北村的储运仓库工程,面积为32036平方米,合同预算造价为3236万元。工程于1999年通过竣工验收。 1999年7月26日、27日,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高丽娟及本案工程监理周振威分别在发文单上签字,表示收到冶金公司的《礼才工程结算书》一份。12月30日,被告在《决算说明》和《付款协议》上签字盖章。《决算说明》确认涉案工程的最后决算造价为39401324元,扣除已付款,最后付款应为8196352.03元。原告于2001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被告答辩称其签字盖章是受胁迫所为。对决算内容未经计算,有重大误解。应重新确定工程款。 法院认为: 双方签字盖章的《决算说明》和《付款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提出异议,但是未提供其于1999年12月30日签字盖章后到2001年3月原告起诉时曾就此提出过异议的证据,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保护期间。故涉案工程决算总价为39401324元,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被告上诉称《决算说明》和《付款协议》从形式上具备真实性,然决算价存在高估冒算、重复计算问题,被告对工程款决算缺乏专业知识,在原告的欺诈、胁迫下,对决算未经计算而签字盖章,故其行为系重大误解,而非真实意思表示。 上海市高级法院认为: 被告收到《工程结算书》五个月之后在《决算说明》上签字盖章的行为,表明其认可最后决算价格。同日,被告收到并签署《付款协议》,认可余额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冶金公司诉礼才公司应依其签字盖章的《决算说明》和《付款协议》给付欠付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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