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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处分家庭财产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 ——郭继常诉张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表见代理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总第6辑第108—115 突泉县人民法院(2008)突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查明: 2003年2月19日,原告郭继常与被告张树签订合同,将自家土地25.5亩承包给被告经营,承包费每年800元,张树负责义务工、农业税、农建工和其他费用,承包期五年,合同执笔人张奎,见证人孙广臣。后郭继常去扎兰屯市打工。第三人郭继承从扎兰屯市回来,声称原告的土地他说了算,与被告签订一份合同,将原告25.5亩耕地以每亩1200元承包费承包给被告,期限五年,从2005年至2009年12月30日止。合同约定,张树负责义务工、农业税、农建工和其他费用。有见证人殷宝车、马清学在场。后被告给付了承包费2000元(涨价)。2006年第三人收取承包费2000元,2007年承包费2400元(涨价),以上承包费第三人均交给了原告。2007年11月份,原告从扎兰屯市回来向被告提出不再继续承包,另行转包他人。被告以与第三人有合同,没有到期为由拒绝返还25.5亩土地经营权。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请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收回土地经营权,被告赔偿损失700元。 法院认为: 原告将25.5亩土地经营权转包给被告后即外出打工,期间承包费均由第三人向被告收取,包括增加承包费价格亦是由第三人与被告协商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有理由相信是原告委托第三人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证人证言在卷佐证,并且在此期间,原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原告主张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无效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确认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家庭成员处分家庭财产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 ——郭继常诉张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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