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华美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与鞍山市胜鑫建材有限公司、孙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关键词:连带责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月选)》2009年总第6辑第6辑第186—201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本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查明:
2006年原告本溪华美装修公司与被告胜鑫公司签订《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预付款10万元,之后待工人与材料进场后再付款20万元,并将自产权38万元货车作为此工程款抵顶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后被告停工停料,造成供应量不及原告支付的工程款项,并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于是索要欠款,但被告说签订合同代表人孙刚只是借用本公司营业执照,对其债务不承担责任。原告于是诉请胜鑫公司及其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损失。被告称原告仅支付24万元,且原告一直没有支付约定的车辆,另外原告违约在先,才停工的。要求驳回原告诉请,另孙刚称愿意与盛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认定原告给付被告工程价款27万元,虽然被告对孙刚的陈述予以否定,但并未提供证据,该买卖协议和情况说明的内容均因其后孙刚在法院的陈述而未生效。故对原告已以抵顶给胜鑫公司38万元工程款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虽认为原告提供的发票是虚假,但理由不充分,故应以发票记载的数量作为原告报验的数量。被告仅以其雇用的工人陈述的内容证明其地面施工面积依据不足,不应支持。原告购买石材单价比被告多10元,故原告多支付的石材款应确认。经多次查明本院认为被告停工停料的行为不是不安抗辩,而是违约。因孙刚是借用胜鑫公司的营业执照与华美签订合同,则孙刚的行为即代表了胜鑫公司。原告支付工程款又以车辆抵顶的价钱多余被告,故被告应返还。因被告停工停料,造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516840.89元;被告赔偿原告多次支付的石材费80907元;被告孙刚与盛鑫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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