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秀诉杨丽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震前未过户但已交付的房屋在地震中毁损灭失后相关利益归属问题的法律探析
关键词:交付、风险转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月选)》2009年第10辑总第10辑 第41—47页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法院(2009)都江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查明:
1996年原告刘国秀、被告杨丽群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的住房转让给原告,购房款6万。之后原告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将房屋转让给原告后即搬迁至上海市居住,因此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地震发生后,该住房经鉴定为严重破坏不可修复,现已灭失。原告为享受政府的安置政策,诉请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诉争房屋的相关利益由原告享有。
法院认为:
原告、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已实际付清购房款,被告也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占有长达12年,双方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过户登记的基础要求已经成就,只是因为特大地震的发生,导致房屋毁损,无法实际过户。在无法判令将房屋过户给买房人又无法为买房人确权的情况下,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即承担风险的一方也应享有相关的收益。既然买房人承担了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那么基于毁损房屋应当获得的利益也应由其享有。
法院判决:
被告的住宅房灭失后的房屋相关利益由原告刘国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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