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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管人员为偿还公司债务而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张家港市恒达纺织有限公司等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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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管人员为偿还公司债务而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张家港市恒达纺织有限公司等合同诈骗案

 

关键词:合同诈骗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月选)》2010年第2辑总第14辑  第34—40页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09)张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

被告人丁敏在担任被告单位张家港市恒达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因被告单位急需资金归还到期欠款,即以个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隐瞒被告单位资不抵债的事实,由蒋铭明担保,与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扣除借款利息后实际骗的人民币194万元。借款到账后,令其归还被告单位恒达公司的欠款,自己则于当天下午携带余款逃匿。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而被告单位认为其实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

 

法院认为:

    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司钱财,数额巨大,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查被告人的借款目的是为了偿还公司债务而非用于个人做生意;借款时恒达公司连年亏损,处于停产的状态,已无履约的能力;其主观目的、订立、履行合同时采用的方法、获取款物的处置等方面综合分析,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

二、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

三、扣押人民币返还被害单位;

四、责令被告单位退赔赃款。

判决后,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上诉。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苏中刑二终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被告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司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丁敏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人,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事实清楚,定罪准确。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索引:未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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