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商事审判案例卷)第34—39页:北京中贸融生典当有限公司诉新疆金垦实业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案(名为典当实为借款而无效、担保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而有效)
案情:2004年11月,北京中贸融生典当有限公司(原告)诉称:其和新疆金垦实业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签订合同约定:被告一以新翠天池番茄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二)所有资产出典,向原告融资1000万元,被告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张家港市支行(被告三)提供连带担保。后被告一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该支付综合服务费200多万元及律师费20万与昂。被告一辩称原告实际只支付950万元,且已经返还40万元,故实际只欠原告910万元。被告二答辩称,由于原告已经和被告三就同一贷款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故被告二的担保自然撤销。被告三答辩称原告是典当行不能从事商业贷款,典当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认为:典权的设立是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原告并没有实际占有被告一的资产,故原告和被告一之间实际上是企业之间的借款,典权并不成立。原告和被告一之间的借款为企业间的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一应该赔付原告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孳息损失。被告二作为银行金融机构,明知该行为为法律禁止人提供担保,对此有过错,应承担被告一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三作为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被告三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二不服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