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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4辑总第82辑第3-9页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法(2011)354号查明:
被告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西城纸业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 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4辑总第82辑第3-9页。 裁判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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