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2.《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年第三辑,总第37辑,第191—197页:
陕西书画艺术研究院(被告)受陕西省政府委托,编辑《陕西省历代书画名家精品集》,该书画集主要用于陕西省委、省政府对外馈赠的需求。1995年7月21日,被告于陕西旅游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被告享有著作权,出版社可以未经被告同意决定再版。补充协议约定所有费用有被告支付,书画集在深圳印刷。经出版社许可,被告与(香港)现代印刷有限公司(原告)与1995年8月11日签订了总价款为78万元的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印刷《陕西省历代书画名家精品集》上下册共1000套(含上册书盒1000个),为全精装,以原告收到被告签字同意付印的稿件后60天内,在西安验收为准;被告先付定金50%,余款收货后一周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工作交由深圳现代彩印有限公司(原告与他人合作成立的合作公司)印刷。9月28日,被告电汇深圳现代彩印有限公司预付款60万元。被告亦派人至深圳进行校稿。承印期间,原告为被告增加制作下册书盒1000个。1996年1月19日,书画集的出版首发式在西安人民剧院举行。同年2月13日,被告收到拖运人为深圳龙港区横岗新隆印刷厂的书画集。被告验货后未提任何异议。书画集出版后,受到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书协和美协等等单位的赞赏,并西北十省艺术评会中获得装帧设计整天一等奖。经核实,书画集有44处文字错误,一处图像错误。被告交原告印刷,是为了得到原告制作的印刷软片和PS版,以便会西安扩大印刷,保证印刷效果。其中制版费323000元(含在78万元中),其中制印刷软片费296000元,制PS版费为27000元。下册书盒经鉴定单价为55元,总价为55000元。1998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35万元。被告答辩称下册书盒口头约定赠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印刷软片和PS版交还,故未付余款。同时反诉要求原告返还文字原稿、反转底片、印刷软片和PS版;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应在香港印刷却改在深圳印刷,以及错印书画集,应承担修复、重印或降低加工费用的责任共20万,原告擅自多印违约,承担10万元赔偿。原告对反诉答辩称:被告派人校稿时已经将文字原稿、反转底片带走,PS版系一次使用,早已不存在;印刷软片还在,但是合同中无约定,且过了诉讼时效;质量问题责任在被告,且被告验收时及以后没有提出异议,也过了诉讼时效。
碑林区法院认为:被告收到原告书画集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该支付费用。因被告已经支付了制版费,因而有权向原告索要印刷软片和PS版。被告称文字原稿、反转底片应返还,下册书盒系赠与,原告多印之问题,被告无证据不予支持。法院于1999年7月13日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印刷费18万元,下册书盒55000元。原告返还被告印刷软片和PS版,如不能返还,退还制版费323000元。
原告上诉要求撤销返还被告印刷软片和PS版,如不能返还,退还制版费323000元的判决。
西安市中级法院认为:双方对于印刷软片和PS版的归属问题未做明确规定,但是按照印刷业的有关行规,不仅印刷制品的所有权归属定做人,而且印刷制品的制版物所有权亦归属定做人,故被告有权随时向原告索取制版物;PS版为易耗材料,被告明知保存期限短,却坚持返还,理由不足。法院于1999年12月2日判决对一审判决中“原告返还被告印刷软片和PS版,如不能返还,退还制版费323000元”改为“原告返还被告印刷软片和,如不能返还,退还制版费29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