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9)总第143期,第17—22页: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合同无效;公平原则)
案情: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原告)获得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返还的村留用地70亩。2003年8月30日,原告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原告和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协议,原告挂牌出让12.27亩土地,被告确保原告获得净值5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则被告补足,多于5000万元则多出部分双方各半分成。2003年10月16日,原告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如果由被告取得地块的所有权,则原告净得5000万元,超过部分由被告收益;如果由其他单位取得地块的使用权,原告净得5000万元,超过部分双方各半分成。2004年,该地块通过招标出让由被告以1.565亿元获得,政府将其中的1.224亿元返还给原告。后原告将8240万元转给被告。2005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5240万元。浙江省高级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称协议书是恶意串通并损害村民和其他竞标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最高法院认为2003年8月30日协议合法有效,但是2003年10月16日的协议由于原告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故此协议无效,故原告获得的1.224亿元除了5000万元约定由原告获得外,对于其他的7240万元没有约定,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各得36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