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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液压件一厂有限公司与南通忠联精密锻造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液压件一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海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峰,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忠联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友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运良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凤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守庆,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海液压件一厂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06)崇民一(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液压件一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液压件厂)的前身为上海液压件一厂,2006年2月24日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液压件一厂有限公司。2005年3月15日,南通忠联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联公司)与上海运良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良公司)签订了螺杆式压力机买卖合同,并约定主要液压系统单向阀部件指定采购单位为液压件厂。同年3月15日,运良公司向液压件厂购买单向阀15件。2006年4月6日20时30分许,忠联公司在使用2000T螺杆式压力机过程中,该压力机液压系统的主要部件单向阀端盖爆裂,造成忠联公司职工杨根生重伤的事故。2006年4月7日,液压件厂从忠联公司处领取单向阀盖碎片一只。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6年4月6日20时30分许,忠联公司职工杨根生在上班期间,因2000T螺杆式压力机液压系统中单向阀端盖爆裂,造成双下肢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右髋臼骨折、左髌骨骨折、右肋骨骨折,头面部外伤等,杨根生先后在上海仁济医院崇明分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地段医院治疗,忠联公司为杨根生共支付医疗费人民币239450.16元。 原审法院又查明:液压件厂生产的单向阀,经上海市金属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2007-Z-198《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断裂单向阀盖存在铸造缺陷,铸造质量较差。同时,断裂单向阀盖力学性能也较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依照图纸设计技术要求和国家标准对HT30-54的技术要求,该零件的产品质量判定为不合格。单向阀在使用中发生爆裂的主要原因是盖铸件存在铸造缺陷所致。 原审法院最后查明:忠联公司称,由于单向阀爆裂,其于2006年4月7日至4月14日停产,为此其委托上海天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停产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2006年8月13日,上海天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06)第103CF《损失评估报告书》评估:忠联公司由于单向阀爆裂造成的在2006年4月7日至4月14日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销售收入970471.93元-(生产成本506539.75元+税金及附加6566.36元+销售费用4852.36元+财务费用6099.10元+管理费用2452.43元+企业所得税146507.44元)]人民币297454.49元。 现忠联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液压件厂赔偿其医疗费损失人民币243841.18元、因停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97454.49元,共计人民币541295.67元。运良公司对液压件厂赔偿忠联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现液压件厂生产的单向阀在2000T螺杆式压力机使用中发生爆裂,其主要原因是该铸件存在铸造缺陷所致。所以,液压件厂应对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忠联公司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忠联公司而言,运良公司是该产品的直接销售者,故运良公司对忠联公司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忠联公司主张因单向阀爆裂造成停产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97454.49元。原审法院认为,忠联公司在使用2000T螺杆式压力机过程中,由于该压力机主要部件单向阀端盖爆裂影响其正常生产客观存在,并经上海天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忠联公司在2006年4月7日至4月14日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97454.49元。因忠联公司未提供确需停产8天的依据,且忠联公司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故原审法院对忠联公司该主张作适当的调整,酌定忠联公司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11545.43元。原审法院另确定,忠联公司支付的医疗费损失人民币239450.16元。两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50995.59元。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上海液压件一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南通忠联精密锻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0995.59元;二、上海运良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对上海液压件一厂有限公司赔偿南通忠联精密锻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0995.59元承担连带责任;三、南通忠联精密锻造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01元,由南通忠联精密锻造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901元,上海液压件一厂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5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由上海液压件一厂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人民币30000元,由上海液压件一厂有限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液压件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其不应成为本案原审被告,因为本案涉及的产品是2000T螺杆式压力机,而并非单向阀,单向阀仅为2000T螺杆式压力机产品中的一个零部件。二、本案所涉及的爆裂事故原因是多方面的,即使单向阀的质量存在问题,也不至于发生爆裂事故,2000T螺杆式压力机的设计、安装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安全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影响。三、对原审法院判决液压件厂赔偿忠联公司停产损失人民币111545.43元有异议,认为上述损失缺乏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忠联公司辩称:对于本案爆裂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原审中已通过鉴定方式确认是单向阀质量存在瑕疵造成的。忠联公司的停产损失事实存在,并已提供相关依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运良公司辩称:本案所涉爆裂事故发生后,运良公司即与液压件厂交涉,并且提供多次机会以便液压件厂进行检查,但液压件厂均以企业发生转制为由进行推脱。故原审认定事实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单向阀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产品范畴。二、本案所涉爆裂事故的发生原因。三、原审法院判令液压件厂赔偿忠联公司停产损失人民币111545.43元是否有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单向阀是经液压件厂加工、制作后,向运良公司销售的,因此单向阀属于法律规定的产品。本案所涉事故是忠联公司在使用压力机过程中,因单向阀端盖爆裂而引起的,故现忠联公司起诉要求单向阀的生产者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具有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市金属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已对断裂的单向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定单向阀盖存在铸造缺陷,产品质量不合格,并指出单向阀在使用中发生爆裂的主要原因是盖铸件存在铸造缺陷所致。现液压件厂未提供推翻上述鉴定结论的证据,仅凭推测认为本案所涉事故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单向阀质量缺陷并非引起事故的唯一原因,液压件厂的上述观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忠联公司将压力机用于生产,现压力机中的单向阀爆裂必然会造成该压力机无法正常使用,且忠联公司需要花费一定时间用于与运良公司、液压件厂沟通、交涉、并对压力机进行维修等事宜,故忠联公司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对忠联公司提出因停产8天而遭受的损失进行适当调整,酌情确定忠联公司因停产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111545.43元并无不妥。液压件厂虽对忠联公司是否需要停产,停产是否使忠联公司遭受损失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其所述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01元,由上诉人上海液压件一厂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晓菁 审 判 员 承怡文 代理审判员 周庆余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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