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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债的担保代位权 >>
债务人没有积极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且债务人和次债务人达成的还款协议将还款时间延长8年之久,导致对债权人债务不能及时清偿,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进入诉讼后,次债务人如果履行债务,只能向债权人履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在一审判决后达成资产抵债协议无效。(代位权、怠于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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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商事·知识产权专辑,总第49辑,第1—8页:农业银行哈尔滨汇金支行诉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代位权纠纷案

案情:1997年,哈尔滨工艺品进出口公司(被告二)因代理江苏省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被告一)进口日本的产品,向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分行国际业务部申请开立信用证,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汇金支行(原告)就开具的两份信用证垫款23866811.55元,被告一通过被告二共汇付两份信用证下保证金998万元给原告,被告一以所购的设备为抵押物向被告二担保。

199926,被告一向被告二出具分期付款资金安排计划函一份,承诺还款安排为:19994月到12月逐月还款合计880万元,2000130前付清垫付信用证余款。对此,被告二未表示异议。1999621,两被告签订协议明确原主债权为2380万元,目前尚欠1400万元。2000216,被告二致函被告一,要求其在2000220前全部归还欠款。2000218,被告一复函请求从20003月起每月支付10万元,在能力范围内更多的归还资金。被告二表示认可。被告一从19992620001026,共支付被告二100万元,诉讼期间支付10万元。

2001112,原告以代位权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代偿被告二欠款1300万元,并依法通知被告一停止给付被告二欠款。被告一辩称其与被告二的还款协议是有效的,并且其与被告二的协议并不确定,故应该驳回起诉。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二没有根据被告一于199926日出具的还款承诺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被告一主张到期债权,反而对被告一出具的每月还款10万元表示认可,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对原告造成损害,故原告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被告一于199926日出具的还款承诺,被告一对被告二明确的债务为880万元,扣除支付的110万元,剩余770万元被告一应该代偿。原告和被告二及被告一和被告二之间就该770万元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法院于2001730日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770万元。

原告上诉称被告一应该支付欠款12766811.55元。被告一辩称一审判决后,被告一和被告二达成设备抵款协议,且已经履行,故被告一对原告没有清偿的义务。

江苏省高级法院查明:一审判决后,被告一和被告二于2001825日达成资产抵债协议,确认考虑被告一违约因素后,被告一对被告欠款950万元,被告一将价值22441200元的设备抵给被告二。双方签订交接清单,以证明协议已经履行。法院认为:原告可以行使代位权,被告二没有积极行使债权,且两被告达成的第二份还款协议将还款时间延长8年之久,导致对原告债务不能及时清偿,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原告。第二份还款计划明显损害原告利益而应当认定无效。进入诉讼后,被告一如果履行债务,只能向原告履行,不能向被告二履行。故两被告在一审判决后达成资产抵债协议无效。法院于200225日判决撤销原判,被告一支付原告1278681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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