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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债的担保代位权 >>
债务人在有债务的情况下,将财产全部赠与第三人导致自己丧失清偿能力,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赠与合同)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   人气:2593   合同律师网 合同法律师咨询 合同律师服务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186—190页:毛云建诉于金海、卢秀珍、于雪兵撤销权案
案情:1997年7月至9月,毛云建(原告)向于金海(被告一)供应建材,被告一共拖欠原告货款4万元,2000年3月,被告一出具欠条给原告。2001年,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欠款。后原告申请执行未果。被告一于1999年12月和卢秀珍(被告二)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将夫妻的房屋和家具等物品全部赠送给儿子于雪兵(被告三),所有债务由被告一承担。原告于2004年发现三被告之间的调解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三被告之间的赠与协议。江苏省宝应县法院认为被告一与原告之间的债务发生在被告一和被告二离婚之前,被告一和被告二在有债务的情况下,将财产全部赠与被告三导致自己丧失清偿能力,故该行为危害了原告的债权,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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