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3辑,总第61辑,第173—180页: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伊塔纳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及违约金和合同解除的问题)
案情:2004年4月,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和上海伊塔纳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租赁被告740平方米的房屋开设超市,期限为15年,租金起付日为2005年1月1日,年租金为20万元,被告违约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04年12月11日,被告与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房屋出租。原告了解被告将房屋另行出租后,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上海市南汇区法院认为由于涉案房屋已经无法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由于被告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证据,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万元。原告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已经举证证明被告违约而获得了更大的利益,被告从每年获得20万房屋租金变成目前由于违约可以获得28万元的租金,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不符合事实,一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调低违约金不当。法院变更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万元为支付违约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