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1辑,总第59辑,第254—264页:陈育保诉天津市平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
案情:2002年6月,陈育保(原告)和天津市平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的平河装饰城,使用面积2500平方米,原告享有二次出租经营权,期限10年,每月租金63000元,及相关的违约责任,如被告如果违约需要向原告支付装修损失的150%支付损失,并需要赔偿两个月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装修、宣传、招商等工作。2003年10月,被告阻止原告租赁户出入房屋,并于2004年1月6日发函称原告拖欠租金109000元,故解除合同;后于1月14日发函要求被告交付租金53000元;原告也复函要求被告对违约行为进行解释。原告于2004年1月起未交付租金。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天津市河东区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虽然有延期交付租金的行为,但是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故不构成被告解除合同的条件;由于被告恶意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应该予以支持,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43万元。被告不服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由于原告2003年12月租金23000元未支付,由于原告租金损失已经考虑由被告赔偿,故该租金作为被告的债务按应该予以保护。法院基本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