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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建设房屋为职工住宅楼,单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将房屋向自己公司以外的人员公开销售,性质就是商品房销售。开发商和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消费者购房款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及要求开发商赔偿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一倍的赔偿。(双倍赔偿、合同解除、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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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2辑,总第56辑,第217—223页:史志军诉荣阳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根本违约解除合同、双倍赔偿)

案情:2000925日,史志军(原告)和荣阳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购买被告房屋,价款112800元。原告当天支付2万元,被告出具收条注明为付东门楼4楼南户的购房款。后原告至428日又支付7万元。2005年,被告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河南省荣阳市法院认为被告在和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原告购房款9万元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解除合同应予支持;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一倍的赔偿应该支持,尽管被告辩称所建设房屋为职工住宅楼,但是由于被告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将房屋向自己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员公开销售,性质就是商品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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