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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2辑,总第56辑,第217—223页:史志军诉荣阳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根本违约解除合同、双倍赔偿) 案情:2000年9月25日,史志军(原告)和荣阳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购买被告房屋,价款112800元。原告当天支付2万元,被告出具收条注明为付东门楼4楼南户的购房款。后原告至4月28日又支付7万元。2005年,被告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河南省荣阳市法院认为被告在和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原告购房款9万元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解除合同应予支持;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一倍的赔偿应该支持,尽管被告辩称所建设房屋为职工住宅楼,但是由于被告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将房屋向自己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员公开销售,性质就是商品房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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