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4)总第138期,第43—48页: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预约合同;预期利益损失、到底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案情:2002年7月,仲崇清(原告)和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一份商铺认购意向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元意向金即可以获得被告开发的商铺的优先认购权,面积为150平方米,被告负责在正式对外认购时通知原告,确定房屋的价格为7000元每平方米,有可能浮动1500元左右。后原告支付被告2000元。但被告一直没有通知原告而是将商铺直接出售给他人2006年初原告至被告处交涉时,被告称商铺价格飞涨,对原定价格不予认可,且商铺已经销售一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由于被告商铺已经全部售出,故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2000元,法院根据预约合同的性质、原告履约的支出、信赖利益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原告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被告违约,但是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和正式签订的买卖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法院变更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为赔偿15万元,维持一审其他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