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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委托人明知货物价值大而不选择保价条款应当自行承担选择的后果,要求受托人承担损失,违背公平原则。(格式合同有效)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   人气:3100   合同律师网 合同法律师咨询 合同律师服务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1辑,总第59辑,第284—289页: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诉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原告)委托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运输货物,运输单记载运费5元,保价栏为空白。运输单正面注明“对运单背面没有异议并同意,请在发货人处签名”,运输单背面约定“拖运人托运时,应该按照实际价值交纳保费,发生毁损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未交保费,货物发生毁损,承运人按照运费的5倍承担赔偿责任。”后货物毁损。原告诉至法院称货物共9910元,被告应该赔偿损失,被告以格式合同中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抗辩没有法律依据。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认为原告明知货物价值大而不选择保价条款应当自行承担选择的后果,要求被告承担损失,违背公平原则。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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